《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各卫生健康单位0-3岁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件解读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各卫生健康单位0-3岁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文件解读

来源: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2-07-20 23:5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2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桂卫妇幼发〔2016〕23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0-3岁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我委制定《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各卫生健康单位0-3岁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对各卫生健康单位具体工作职责进行了详细的明确:

一、《通知》的适用对象为: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注册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通知》对妇幼保健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计生监督所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妇幼保健机构负责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指导,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为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指导,卫生监督执法机构负责依法对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养育等方面业务咨询、指导、管理和处置。

三、《通知》对监督检查内容进行了明确,主要包括托育机构设置管理、卫生保健、生活饮用水、疫情防控等内容,并设置了统一的监督检查表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