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特定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 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6-04-01 17:00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强化体检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从业人员身体健康与公共卫生安全,优化营商环境,柳州市结合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柳州市特定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为便于各相关单位、从业人员准确理解和严格执行《办法》各项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出台背景与必要性

特定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是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守护群众身体健康的重要基础性工作,也是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近年来,随着柳州市食品、化妆品、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等行业快速发展,从业人员流动性增强,原《柳州市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柳卫规〔20192号)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下体检工作的管理需求,亟需进一步明确管理职责、规范体检流程、强化机构监管、细化操作标准。

《办法》的出台,既是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健康检查、专项体检工作相关要求的具体行动,也是解决当前体检工作中存在的职责不清、流程不规范、监管不到位等问题的现实需要,对规范体检工作组织实施、强化资金监管、保障从业人员健康权益、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为行业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办法》制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柳州市实际情况,充分借鉴区内外先进管理经验,确保政策的合法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二、《办法》核心内容解读

(一)明确管理职责,落实分级属地管理

《办法》按照分级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

1.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统一负责全市特定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工作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与监督指导,同时负责市区(不含柳江区)体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及补助资金的审核结算。

2. 五县及柳江区卫生健康局:负责本辖区内体检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日常监管及补助资金的审核结算。

3. 市、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体检补助资金的保障工作,加强资金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界定体检范围,明确免费体检相关规定

《办法》明确了特定行业从业人员预防性体检的适用范围和免费体检相关要求,精准划分免费与自费体检人群,避免政策执行偏差:

1. 免费体检范围:年满16周岁,在本市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可享受免费体检服务:一是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生产经营人员;二是直接从事生活饮用水供、管工作的人员;三是直接从事化妆品生产活动的人员;四是公共场所(含酒店、旅馆、咖啡馆、酒吧、茶座、沐浴场所、理发店、美容店、游泳场等)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

2. 不纳入免费体检范围:上述免费体检人员范围外的其他人员,包括管理行政、财务出纳、后勤保洁员、维修工等以及仅接触预包装食品、特殊食品中不直接接触入口食品、不直接为顾客服务的的人员,不享受免费体检政策。

3. 免费体检频次及特殊规定:每位特定从业人员每年仅享受1次免费体检服务,体检“不合格”需复检或重新体检的,当年不予免费;从业人员可在《健康证明》有效期到期前30天内,到定点体检机构进行体检;新申办生产经营许可证(或备案)的从业人员,仅提供1次免费体检,因个人原因未能成功办理许可证或备案失败的,后续体检需自费。

(三)规范体检机构管理,强化资质与职责要求

为保障体检质量,《办法》对承担预防性体检工作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体检机构”)的资质条件和职责要求作出明确规定,确保体检机构规范运营:

1. 机构资质条件:体检机构需具备相应条件,并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评估、认定为定点体检机构后,方可开展体检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每年对外公布定点体检机构名单。具体条件包括:具有相对独立的体检场所及候检场所(建筑总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每个独立检查室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的诊疗科目至少包含内科、外科、医学影像科和医学检验科;配备足够数量的执业医师、注册护士及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具有符合要求的仪器设备等。这与国家关于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机构的相关资质要求保持一致,确保体检机构具备开展体检工作的能力。

2. 机构职责要求:体检机构需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的范围开展体检工作,不得擅自超出范围服务;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公示工作制度、体检流程和从业人员种类;加强体检质量控制,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体检项目和诊疗操作规范,确保体检结果真实准确;建立传染病报告制度,及时上报体检中发现的传染病病例,不得瞒报、漏报、迟报;严格保护从业人员隐私,不得将体检信息用于商业目的或向无关人员、机构提供;自觉接受卫生健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考核核查。

(四)细化体检工作规范,明确流程与标准

《办法》对体检申请材料、体检项目与标准、体检流程与结果处理、档案管理等环节作出细化规定,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1. 体检申请材料:从业人员需提交从业场所资质证明、用工证明(或拟录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及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如医院电子系统能自动获取证件照片不需要提供)等材料,材料需在有效期内、印章清晰、字迹可辨。针对不同类型从业人员,明确了相应的资质证明要求;企业或单位3人以上同批体检的,可仅出具一份团体用工证明;从业人员需在用工证明开具15日内进行体检,逾期需重新开具。无法提供有效材料仍坚持办理健康证明的,体检机构告知相关情况并取得本人同意后,可开展体检并按规定收费,符合从业人员范围的自费体检人员可领取电子《健康证明》,非从业人员体检不发放《健康证明》,仅发放体检报告。

2. 体检项目与标准:体检项目需涵盖人员预防性体检用表所有内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乙肝项目检测;丙氨酸氨基转移酶检测需填写具体结果及正常值范围,超过正常值2倍的判定为“不合格”。针对特殊人群作出特别规定:已怀孕的从业人员,免做胸部X线检查,其余项目合格的,注明检查结论并发放体检报告,不发放电子《健康证明》,需提供怀孕或建卡证明归档;备孕人员需完成全部体检项目(含胸部X线检查),未完成的不纳入免费范围,体检医生需书面告知备孕注意事项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3. 体检流程与结果处理:体检流程包括身份核验、检查实施、结果出具、复检规定、证明管理五个环节。体检机构需确保人证一致,不得委托其他机构承担检查项目;自体检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结果,合格者发放电子《健康证明》,不合格者告知复检规定;从业人员可在结果出具之日起30日内申请1次复检,逾期未复检或复检仍不合格的,不予发证。同时,明确电子《健康证明》启用时间、使用范围及查询方式,20251231日后暂停制发纸质《健康证明》,现存纸质证明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从业人员可通过“桂健康”微信小程序查询、打印电子证明,实现全广西通用。

4. 档案管理:体检机构需按照“一人一档”原则建立健康检查档案,档案资料至少保存2年,包括体检用表、检验报告单、申请材料等;明确档案存放要求,从业人员与自费体检材料分开存放,“不合格”档案单独存放,企业长期体检人员按时间顺序单独建档;电子档案需定期备份,因体检机构自身原因导致档案丢失或泄露的,由其自行承担后果。

(五)强化监督管理,明确违规处理措施

《办法》第四章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和违规处理措施,确保各项规定落地见效:

1. 部门监管职责: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需高度重视体检工作,每年开展监督指导,加大体检质量核查力度,加强政策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能力;县级以上卫生健康、监督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电子《健康证明》查验工作,依法查处用人单位和体检机构的违法行为,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方式,确保体检工作规范有序。

2. 机构违规处理:体检机构存在擅自开展体检、超出执业范围服务、未按规定项目或规范体检、出具虚假体检结果、未按规定报告传染病、违规使用补助资金、泄露从业人员隐私等情形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依法处理,切实维护体检工作的严肃性和规范性。

(六)明确附则相关规定,做好政策衔接

1. 解释权:《办法》由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共同负责解释。

2. 实施日期:《办法》自202641日起实施,原《柳州市特定行业从业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试行)》(柳卫规〔20192号)同时废止,确保政策平稳过渡、无缝衔接。

三、《办法》实施要求

(一)加强政策宣传。市、县(区)卫生健康、财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各定点体检机构,要通过政府网站、官方公众号、社区公告、行业培训等多种渠道,广泛宣传《办法》的核心内容、实施时间及相关要求,提高从业人员和相关单位的知晓率,引导其自觉遵守《办法》规定。

(二)落实工作责任。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办法》明确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发力,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及时解决《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定点体检机构要严格落实主体责任,规范体检流程,提升服务质量,确保体检工作有序开展。

(三)强化监督检查。市、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体检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定期开展体检质量核查和资金使用检查,对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督促其落实从业人员体检要求,筑牢公共卫生安全防线。

解读单位: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柳州市财政局、柳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