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征求《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医评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修改意见的通知
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聚集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发〔2022〕7号)要求,经征求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及各相关部门意见后,我委进一步完善了《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医评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各有关单位或个人提出修改意见,并于2022年6月30日前反馈市卫生健康委,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1.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lz2808330@163.com,邮件主题请注明”《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医评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2.通讯地址:柳州市三中路66号柳州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邮编545001。请在信封注明”《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医评选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字样。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16日
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医评选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医疗卫生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医疗卫生名医对口帮扶和以师带徒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聚集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发〔2022〕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医评选、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名医评选实施细则,旨在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群众公认的德技双馨的市级名医,提升我市医疗卫生人才综合素质,促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整体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 柳州市名医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20名。具体评选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四条 参评条件。柳州市名医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忠诚党的卫生健康事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扎根柳州、服务人民健康的高尚情操,模范履行医生职责,爱岗敬业。
(二)在柳州市辖区内医疗机构中从事一线临床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等工作,愿意承担中青年医生骨干的培养工作,具有本学科(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岗注册执业医师,年龄在55周岁以下。
(三)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疾病诊治问题,对临床技术和诊疗方法有重要创新,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并填补市级临床技术空白的,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口碑;或在较大范围或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在学术方面有较深造诣,应具备以下两项以上条件(包括两项):
1.独著或以第一作者身份在医学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3篇及以上论文;
2.副主编医学专著(公开出版);
3.近两年以前三人身份参加省、厅级医学科研课题(含社会科学研究院、科协、社科联等相关医学课题)或以前二人身份参加市级医学科研课题(含社会科学研究院、科协、社科联等相关医学课题)1项以上;
4.获厅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奖励证书前三名)。
(五)学术影响力(以下具备至少1项)
1.是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或者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2.担任省级相关学会常委或市级相关学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第五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评选:
(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因医德医风问题受投诉较多的;
(三)近3年发生医疗事故人员;
(四)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四章 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六条 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注重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为评选原则,不断总结经验,做好新老交替,使人才队伍结构趋于合理,不断优化,进一步选好、用好和留住医疗卫生人才,发挥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七条 申报推荐。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各推荐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公示结束后按管理权限向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提出申请。各县区医疗卫生单位报所在县区卫健局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申报人员填写《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名医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 专家评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立柳州市名医评选小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授予称号。根据公示情况报请市委、市政府下文,确定为柳州市名医,并授予相应称号。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条 对评定为柳州市名医的,给予管理期内每人每年给予特殊津贴2万元,对其领办设立的工作室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相关经费列入人才集聚专项经费预算,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名医及工作室的考核情况,将资金拨付给名医所在单位。资金下达前,由名医所在单位与税务部门明确津贴含税金额后,再下达并拨付资金。特殊津贴2万元下达至名医本人账户,工作室一次性最高2万元的工作经费由名医所在单位负责管理,主管局负责监督。
第十一条 有关部门和名医所在单位要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名医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工作,为名医提供医学科研条件,鼓励参加各类进修和学术交流,并提供经费支持。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二条 入选的名医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开展“传、帮、带”活动,积极深入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每人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一个名医工作室,履行名医工作室领衔人职责和义务,开展学术继承、特色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医学科研等相关工作,以良好的形象正面宣传我市卫生、医疗建设工作,展现柳州市名医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三条 柳州市名医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每一批次管理期限为两年。
第十四条 对柳州市名医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年底由名医所在工作单位对管理期内的名医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表现和业绩成果两个部分。德能勤表现主要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履职情况;业绩成果主要包括名医工作室项目开展情况,承担项目、科研成果、学术影响、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考核情况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考核结果作为享受下一年度待遇的依据。对不符合标准和条件,不履行职责、不承担义务的,将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取消其“名医”荣誉称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五条 名医在管理期内调离本市的,终止发放政府特殊津贴。
第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为柳州市名医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提供便利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发挥他们的智囊咨询作用。所在单位要履行好管理、监督、培养的责任,关心人才的政治进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对综合素质好、医技水平突出的名医予以通报表扬,对压制、刁难、打击人才的有关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