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柳州市具备 互认资格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各医疗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放射影像检查项目互认工作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国卫办医政函〔2024〕455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西医疗机构放射影像检查项目互认工作指引(2025年版)的通知》(桂卫办发〔2025〕12号)等文件精神,为加快推进我市医疗资源整合,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促进合理检查,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现公布柳州市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名单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质量要求
(一)各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放射影像质量管理体系,定期对直接或间接影响检查结果的仪器设备进行检定、校准、稳定性测量和保养等。
(二)规范开展放射影像质量控制监测。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质控标准(参照《放射科管理规范与质控标准(2017版)》执行),及时有效分析图像质量不足原因,并采取相应的纠正改进措施。
(三)医疗机构应及时将检查结果上传至“柳州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同时保证上传影像检查图像质量,避免上传无临床价值的冗余无效数据,节省存储空间。其中,X线平片、胃肠及乳腺钼靶应上传质量合格的所有图像;计算机断层扫描(CT)应上传厚层图像、薄层图像与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图像;磁共振成像(MRI)应上传检查时生成的各序列图像;血管成像、功能性成像等序列应上传原始图像与相应的后处理生成的图像。
二、互认方式
(一)影像检查图像符合质量要求规定的医疗机构,可以按照《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规定,标注“柳州HR”互认标识。
(二)医疗机构放射影像结果互认的参考时限为3个月,但仅互认工作中参考使用,并非对互认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对于患者已有检查结果且处于参考时限内的,医师可以结合对病情的判断予以互认。
(三)医务人员要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具备互认资格的检查结果予以互认,同时要加强医患沟通,对于未予互认的,应当做好解释说明,充分告知复检的目的及必要性等,为科学有序推进互认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三、其他工作要求
(一)各级医疗机构要做好科普宣传,定期向社会公布检查检验互认项目,引导公众理解支持互认工作,形成合理预期。
(二)市放射诊断质控中心要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的质量控制,定期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抽查工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质控不达标的检查项目或医疗机构清退出互认范围。各医疗机构要按要求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
附件:柳州市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5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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