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广西示范性 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卫规〔2021〕3号
各市、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局):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已经2021年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第9次主任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7日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精神,充分发挥示范性托育机构的辐射带动作用,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是指具备托育服务功能,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在托育从业人员培训、托育机构管理咨询、家庭养育指导和社区亲子服务等方面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托育机构。
第三条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由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在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二)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提供生活照料、安全看护、平衡膳食和早期学习机会,促进婴幼儿身体和心理的全面发展。
(三)近三年内无失信惩戒不良记录,无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未发生安全事故和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未发生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四)根据《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分表》评估,需满足必备条件,且评估分数达到900分(含)以上,核心指标得分不得低于90%。
第四条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管理工作,坚持“自愿申报、择优评选、量化评定、突出示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审定、命名等工作。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审核验收、监督和动态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的指导、初审、推荐申报、日常监督与管理。
第二章 评估程序
第六条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按照“自评—申报—初审—核验—命名”的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机构自评。托育机构开展自检自评,达到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条件的,可向所在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请申报。
第八条 机构申报。申报机构向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式3份):
(一)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附件1);
(二)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分表(附件2,含自评结果);
(三)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自评报告(附件3)。
第九条 县(市、区)初审。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申报机构进行初审,通过查看台账、实地核验等方式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评估出符合条件的托育机构,并将机构申报表、机构评分表、机构自评报告及县(市、区)初审报告上报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审核验收。
第十条 设区市核验。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验收。审核验收工作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查看、座谈等方式进行,确定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公示后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上报材料包括:机构申报表、机构评分表、机构自评报告、县(市、区)初审报告、设区市审核验收报告、设区市汇总表。
第十一条 自治区命名。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审核验收通过的机构进行综合审定、公示。将拟命名的示范性托育机构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评议和监督。对有反映问题的,及时组织核查。通过公示和核查的,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命名为“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授予牌匾。
第三章 管理和保障
第十二条 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每年要向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报送所辖范围内开展示范性托育机构评选情况。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获得命名的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对于巡检中发现问题的责令其在3个月内完成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达不到要求的,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给予撤销称号处理。被撤销称号的托育机构3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三条 获得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称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核实情况并上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情况属实的,给予撤销称号处理。被撤销称号的托育机构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发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行为。
(二)因监管失职,造成安全事故。
(三)存在严重弄虚作假、失信行为的。
(四)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
(五)造成重大负面舆情影响的。
(六)在当地产生重大负面影响责任事件。
(七)其他应当撤销称号的行为。
第十四条 对于获得命名的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每3年复审1次。由示范性托育机构向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县(市、区)和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按照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程序和评估标准进行审核验收并逐级申报,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对复审情况进行审定、公示,对复审不通过或不参加复审的,予以撤销称号处理。被撤销称号的,由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收回“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牌匾。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要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对获得“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称号的,在政策、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和支持。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间,遇国家、自治区作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2.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分表
3.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自评报告
4.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县(市、区)初审报告
5.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设区市审核验收报告
6.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设区市汇总表
附件1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申报表
基本情况 | 托育机构名称 | 托育机构性质 | 负责人 及电话 | |||||||||||||
托育机构类型 | 园所 地址 | |||||||||||||||
获得备案时间 | 备案回执编号 | 主办单位及负责人 | ||||||||||||||
园舍设施情况 | 设置 情况 | □独立 □合建 | 活动室、盥洗室配套 | □是 □否 | 安全、卫生制度 | □有 □无 | ||||||||||
建筑 面积 | m2 | 户外活动场地面积 | m2 | 独立户外场地 | m2 | |||||||||||
活动室 面积 | m2 | 服务场所 性 质 | □自有 □租赁 | 供餐情况 | □自行□第三方 | |||||||||||
监控 设备 | □有 □无 | 监控保存期限 | 天 | 保健室 | □有 □无 | |||||||||||
服务 类型 | □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 养育照护计划 | □有 □无 | |||||||||||||
班额 规模 | 总计 班 | 乳儿班 班 | 托小班 班 | 托大班 班 | 混合班 班 | |||||||||||
在托婴幼儿数 | 总计 人 | 乳儿班 人 | 托小班 人 | 托大班 人 | 混合班 人 | |||||||||||
教职员工情况 | 人数 | 总计 | 人 | 园长 | 人 | 保育 人员 | 人 | 保健人员 | 人 | 其他 人员 | 人 | |||||
学历合格率 | 总计 | % | 园长 | % | 保育 人员 | % | 保健人员 | % | 其他 人员 | % | ||||||
专业合格率 | 总计 | % | 园长 | % | 保育 人员 | % | 保健人员 | % | 其他 人员 | % | ||||||
县(市、区)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初评人签字:
(单位盖章) 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附件2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分表
机构名称(盖章):
机构负责人: 县级初审单位(盖章): 市级验收单位(盖章):
评估内容 | 评 估 标 准 | 分值 | 评估方法 | 评分办法 | 机构自评 | 县级初审评分 | 市级验收评分 | |
必备条件 | ★1.具有合法的举办资质,事业单位性质机构取得事业单位登记证书;非营利性质机构取得社会服务机构登记证书;营利性机构取得营业执照。业务范围明确“托育服务”内容。实际运营满1年。 | 查阅资料 | 无合法资质证明,业务范围未明确“托育服务”,实际运营不满1年的不能申报。 | |||||
★2.取得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的“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 查阅资料 | 未取得备案回执的不能申报。 | ||||||
★3.三年内机构无责任事故、未受到行政处罚、无失信记录。 | 查阅资料 | 出现责任事故的不能申报。 | ||||||
A1 机构设置 270 分 | B1 机 构 资 质 40 分 | ▲4.托育机构名称符合相关命名规范。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20分,否则不得分。 | |||
5.取得县级及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出具评价为“合格”的卫生评价报告;自行加工膳食的,取得县级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委托第三方加工膳食的机构须提供双方委托供餐协议书以及第三方的《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通过消防合格检查。 | 20 |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10分,扣完为止。 | |||||
A1 机构设置 270 分 | B2 经 费 管 理 25分 | 6.有必要的办园资金和稳定、合法的经费来源,严格执行国家财务制度,依法使用资金,不得挪用、占用或抽逃经费。 | 1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7.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向家长出具收费凭据;无乱收费等现象。 | 15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15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B3 场 地 用 房 70 分 | 8.产权明晰,自有产权或租赁期不少于三年的租赁场地;园舍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喧闹脏乱的建筑、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等环境地带;场地周围无污染源和噪音;采光通风良好。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9.婴幼儿生活用房设置在二层及以下,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范,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本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作为室外活动场地。 | 5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婴幼儿生活用房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0分。室外活动场地不符合要求扣15分。 | |||||
B4 设 施 设 备 115分 | ▲10.配备照明、通风、防暑降温和保暖等设备;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配备紫外线杀菌灯。各班应配有独立使用的生活单元,每个生活单元应按相关的建筑规范进行分区,包括睡眠区、活动区、配餐区、清洁区、卫生间、储藏区等专用区域;其中睡眠区(房)配有符合婴幼儿安全与卫生要求的午睡床铺和被褥等,确保1人1床。设有独立厕所,设置盥洗和如厕等相关专用设备,尿布台至少1个,流动水龙头数量与婴幼儿人数的比例为1:5,婴幼儿专用坐便器(或蹲位)至少2个/班,小便器至少2个/班;室内配有消毒柜、口杯架、毛巾架、保温桶等生活设施,确保1人2巾。 | 3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3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A1 机构设置 270 分 | B4 设 施 设 备 115分 | 11.自行加工膳食的机构应设置满足供餐需要的厨房,且场地、设备符合相关规定,且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实行明厨亮灶及色标管理。非自行加工膳食的机构可不设厨房,但应设置与供餐规模相适应并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的备餐间。备餐间不低于6㎡。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12.机构内需设置办公室、儿童保健室、厨房(或配餐间)、洗涤消毒间等管理配套用房;儿童保健室配有观察室,设置流动水(代流动水)、儿童坐便器、观察床、身高计、体重秤、药品柜和紫外线消毒灯等卫生保健设施;配有体温计、消毒压舌板、手电筒、免洗手部消毒液等晨检用品。 | 15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15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13.玩教具种类丰富、数量充足,每班至少20种;符合年龄特点、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操作性和实用性强;婴幼儿绘本图书种类丰富、内容健康,生均5册以上;配备充足和适宜的玩具收纳柜或玩具架等;户外玩具和活动器械品种多样、数量充足,配置合理。 | 15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15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3分,扣完为止 | |||||
▲14.机构设有保安岗(室);配备盾牌、钢叉、警棍、一键式报警系统等安保设施设备;严格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消防烟感或喷淋系统,配备灭火器等消防器材。 | 15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15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15.设置全天24小时运行的视频监控系统;全面覆盖婴幼儿生活、活动区域和食品加工制作区域;录像资料保存期不少于90天;全园设有网络覆盖和配有计算机,每班配备音像播放、摄影摄像等设备。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未安装监控系统或录像资料保存期不达90天的扣20分。 | |||||
A1 机构设置 270 分 | B5 规 模 与 班 额 20分 | 16.托育机构规模合理,班型和班额符合规定: 乳儿班(6-12个月)每班不超过10人; 托小班(12-24个月)每班不超过15人; 托大班(24-36个月)每班不超过20人; 混合班(18个月以上)每班不超过18人。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A2 安 全 卫 生 190 分 | B6 制 度 预 案 70 分 | ▲17.建立托育机构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制度,制定卫生保健、场地设施、消防、食品安全、药品安全、婴幼儿接送交接、一日生活活动组织和婴幼儿就寝值守等管理制度,并落实到位、有检查记录。定期组织维修保养消防设施器材、安全标志及其他安全设施,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有1项内容不达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 |||
18.落实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有效化解托育机构的运行风险。 | 10 | 查阅资料 | 购买托育机构责任保险项目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19.制定处置重大自然灾害、食品安全事故、传染病疫情、火灾、踩踏、暴力等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每半年向教职工和家长分别进行安全教育方面的专题培训至少1次;每季度各班级开展1次交通安全、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每季度全园开展洪水、地震、火灾等灾害事故的紧急疏散演练;在紧急情况下必须优先保障婴幼儿的安全。 | 3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3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6分,扣完为止。 | |||||
20.建立饮用水管理档案;每半年进行饮用水水质监测1次;涉水产品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供水设备(设施)有日常管理记录;确保婴幼儿按需饮用温开水。 | 1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1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 |||||
A2 安 全 卫 生 190 分 | B7 膳 食 饮 水 30 分 | 21.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厨房设有洗、切、烹、煮的专用区域;配有食品储藏、加工、餐具消毒等设备,做到生熟分开;建立食品原料采购索证制度、餐炊具消毒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严格把好食物采购、贮存、加工关;有防鼠、防蝇、防蟑螂等设施;第三方供餐则查阅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 | 1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1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 |||
▲22.每季度进行一次儿童膳食营养分析评估,通过专业膳食营养评估结果分年龄段科学制定每周食谱,并向家长公示,注重营养均衡,搭配合理,保证婴幼儿合理膳食;婴幼儿伙食与成人伙食分开;严格执行食品留样不少于125克及48小时的规定,专人管理食品留样并有记录;1年内无食品安全事故。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B8 消 毒 制 度 20分 | ▲23.建立卫生消毒制度,严格按照规定做好空气、餐具、家具、玩教具及图书、卧具、生活用品等七类对象的预防性消毒,并有记录。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B9 健 康 管 理 50分 | ▲24.教职工持健康合格证上岗;每年组织所有在岗教职工做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及年检合格。 | 20 |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20分;每1人不达要求扣4分,扣完为止。 | ||||
25.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特殊儿童专档管理,入园体检率达 100%,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返回时应重新体检;所有婴幼儿入园(所)时均查验预防接种证;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听力1次,每季度量体重1次;对婴幼儿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 20 |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A2 安 全 卫 生 190 分 | B9 健 康 管 理 50分 | 26.婴幼儿出勤率高,对缺勤情况有追踪记录;保健人员做好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发展等表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送医,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 1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1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B10 疾 病 防 控 20分 | ▲27.建立传染病防控、流程、预案、病儿隔离等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有充足的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状态情况下的物资需求;按国家免疫规划督促在托婴幼儿进行计划内预防接种。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A3 员 工 队 伍 170 分 | B11 配 备 与 资 质 70分 | ▲28.托育机构3个班设专职负责人1人,4个班以上设专职正、副园长(主任)至少2人,托幼一体化的园所要有专职分管领导;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或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且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10分,扣完为止。 | |||
▲29.保育人员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接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取得幼儿教师职业资格证、育婴员或婴幼儿照护相关专项职业能力证书;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 | 3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30分;每1人不达要求扣3分,扣完为止。 | |||||
30.保健人员、保安人员、炊事人员按规定配备,持证上岗。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人不达要求扣4分,扣完为止。 | |||||
A3 员 工 队 伍 170 分 | B12 专 业 培 训 20分 | 31.建立培训学习制度,制定有效的培训学习计划;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园内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 | 1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1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32.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岗位知识培训等,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 1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B13 职 业 道 德 40 分 | ▲33.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热爱婴幼儿照护事业;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的、吸毒记录的、精神病史的和虐童记录的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人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聘用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人员的扣20分。 | ||||
34.具有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尊重婴幼儿人格,维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婴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婴幼儿,无体罚、变相体罚现象。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10分,扣完为止。 | |||||
B14 权 益 保 障 40分 | ▲35.机构建立人事档案管理制度,对工作人员任用和聘用有规范程序,各岗位人员档案健全、信息详实,如人员身份证明、基本情况、学历证明、职业资质证明、附有年检时效的健康证明等。 | 20 |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20分;每人每项不达要求扣2分,扣完为止。 | ||||
▲36.按规定与员工签订聘用或劳动合同(协议);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 20 | 查阅资料 现场座谈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10分,扣完为止。未按规定签订劳动合同的扣20分。 | |||||
A4 保 育 照 护 200 分 | B15 照 护 原 则 40分 | ▲37.坚持儿童优先,保障儿童权利;尊重婴幼儿成长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促进每个婴幼儿全面发展;提供支持性环境,细致观察婴幼儿健康状况;理解和熟悉其生理和心理的需求,并及时给予积极的回应。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38.按照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最大限度地保护婴幼儿的安全和健康;合理安排婴幼儿的生活和游戏,满足婴幼儿生长发育的需要。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10分,扣完为止。 | |||||
B16 保 育 要 点 80分 | 39.尊重婴幼儿的生长特点;重视顺应喂养和情感交流;以游戏为主要活动形式;每天游戏时间不少于3小时。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40.保育照护形式多样,动静交替,室内室外活动兼顾;合理安排每日饮食、饮水、喂奶、如厕、盥洗、清洁、睡眠、穿脱衣物、游戏等活动;正餐间隔时间3~3.5小时,午睡时间不少于2.5小时;每日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寒冷、炎热季节或特殊天气情况下可酌情调整。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41.各种活动中注重提供小组化、个别化的交流互动;集中统一活动时间不宜超过15分钟,便于保育人员多与婴幼儿进行面对面地个别交流。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10分,扣完为止。 | |||||
42.参照儿童早期综合发展要求,提供符合年龄特点的玩具材料和图书;组织形式多样的阅读、游戏、运动等活动,丰富婴幼儿的直接经验;支持婴幼儿主动探索、操作体验、互动交流和表达表现;保护婴幼儿的好奇心,有初步的想象力和创造力。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A4 保 育 照 护 200 分 | B17 教 养 融 合 80分 | ▲43.建立婴幼儿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定期与婴幼儿监护人沟通婴幼儿发展情况:乳儿班(6-12个月)每月1次;托小班(12-24个月)每季度1次;托大班(24-36个月)每季度1次;混合班(18-36个月)每季度1次。 | 3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3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6分,扣完为止。 | |||
44.培养婴幼儿规律作息、讲究个人卫生的良好生活行为习惯,如饭前便后洗手、饭后漱口、定时午睡、定点定量进餐等;为婴幼儿学习生活自理提供良好条件,指导婴幼儿学习和掌握生活自理的基本方法,如自己用水杯喝水或用小勺吃饭,正确穿脱衣服鞋袜、洗手洗脸等方法。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10分,扣完为止。 | |||||
45.遵循婴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关注个别差异,促进婴幼儿在身体发育、动作、语言、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 3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3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A5 机 构 管 理 170 分 | B18 管 理 体 制 40分 | ▲46.规范办托。机构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建立家园联系制度;各类人员岗位职责明确;严格按制度执行;有执行过程和检查结果的记录。 | 20 |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47.实行园长第一责任人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监督,健全园务委员会、家长委员会、伙食委员会等组织机构,有活动制度、记录和活动计划及总结。 | 20 | 查阅资料 现场座谈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B19 收 托 管 理 30分 | 48.规范招生,招生简章或广告内容符合相关政策,实事求是,无违规、虚假、夸大或引人误解的内容。 | 1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10分,否则不得分。 | ||||
49.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按规定向备案部门报送信息。 | 20 | 现场查看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10分,扣完为止。 | |||||
A5 机 构 管 理 170 分 | B20 家 园 社 区 50分 | ▲50.机构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义务、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以及争议纠纷处理办法等内容。 | 30 | 查阅资料 | 达到要求得30分,否则不得分。 | |||
51.利用社区资源扩展婴幼儿学习空间,积极开展与家庭、社区共建;通过社区联动、“互联网+”等方式,为婴幼儿家庭提供养育指导;为社区提供公益性咨询服务;定期组织社区早期教育服务活动每年至少2次。 | 20 | 现场座谈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2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
B21 社 会 评 价 50分 | ▲52.机构办托质量高、声誉口碑好、家长满意度高。对机构从业人员、婴幼儿家长、社区居民开展满意度调查。 | 20 | 现场座谈 查阅资料 信息数据 | 满意度90%以上得20分;满意度80—89%得15分;满意度70—79%得10分;满意度低于70%不得分。 | ||||
▲53.设置一定规模的普惠性托位。 | 20 | 查阅资料 | 普惠性托位占50%以上得20分;30—50%得10分;30%以下得5分,无普惠性托位不得分。 | |||||
54.在办园思想、机构管理、保育照护等方面起到示范作用;积极为其他机构提供机构管理和队伍培养等方面的帮扶与指导。 | 10 | 查阅资料 | 全部达到要求得10分;每1项不达要求扣5分,扣完为止。 |
注:1.评估标准共54项,合计1000分。标“★”项为必备条件,共3项;标“▲”项为核心指标,共22项,计500分。
2.评选有3项必备条件,有一项达不到的,不得被评为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
3.托育机构核心指标得分不得低于90%。
附件3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自评报告
托育机构名称:
自评分数 | 机构设置: 分 | 安全卫生: 分 | 员工队伍: 分 |
保育照护: 分 | 机构管理: 分 | 必备条件项: 项 | |
核心指标得分: 分,得分率: % | 自评总分: 分 | ||
工 作 总 结 |
托育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字: (托育机构盖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
附件4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县(市、区)初审报告
托育机构名称:
初审时间: 初审单位:
机构设置 | 扣分项目及原因:
得分: 评估人: 年 月 日 | |
安全卫生 | 扣分项目及原因:
得分: 评估人: 年 月 日 | |
员工队伍 | 扣分项目及原因:
得分: 评估人: 年 月 日 | |
保育照护 | 扣分项目及原因:
得分: 评估人: 年 月 日 | |
机构管理 | 扣分项目及原因:
得分: 评估人: 年 月 日 | |
县(市、区)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初审意见 | 必备条件项目: 项 | 核心指标得分: 分,得分率: % |
初审得分: 分 | ||
初审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5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设区市审核验收报告
托育机构名称:
验收时间: 验收单位:
机构设置 | 扣分项目及原因:
得分: 评估人: 年 月 日 | |
安全卫生 | 扣分项目及原因:
得分: 评估人: 年 月 日 | |
员工队伍 | 扣分项目及原因:
得分: 评估人: 年 月 日 | |
保育照护 | 扣分项目及原因:
得分: 评估人: 年 月 日 | |
机构管理 | 扣分项目及原因:
得分: 评估人: 年 月 日 | |
设区市卫生健康主管部门验收意见 | 必备条件项目: 项 | 核心指标得分: 分,得分率: % |
验收得分: 分 | ||
验收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附件6
广西示范性托育机构评估设区市汇总表
验收单位(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 机构名称 | 机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所在县(区) | 必备条件 项目 | 核心指标 得分 | 总分 |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