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各卫生健康单位0-3岁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2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第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桂卫妇幼发〔2016〕23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0-3岁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现将各卫生健康单位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一、适用对象
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注册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部门职责
(一)妇幼保健机构
1.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制订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托育机构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3.定期对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不定期地检查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4.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5.对辖区内托育机构每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辖区卫生健康部门。
6.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7.对辖区内承担托育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8.协助市场监管、卫生监督和疾控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设置电话专线,负责接受疾病防疫电话咨询和报告,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内容,定期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咨询服务和指导。
2.指导辖区托育机构做好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负责聚集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3.各县区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疾控人员、托育机构负责人及保健人员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消毒等业务培训和指导。
4.参与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各托育机构的集中检查和指导,协助参与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三)卫生计生监督所
1.依法对辖区内各托育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和常态化疫情防控等,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2年版)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2.对非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的机构,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3.参与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各托育机构的集中检查和指导,协助参与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设立电话专线,指派专人负责,做好辖区内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养育等方面业务咨询、指导、管理和处置。
2.通过广西健康信息平台、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的适龄儿童数,加强与托育机构的联系,指导托育机构保健医生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为园内每一个婴幼儿建立健康档案。
3.承担辖区内托育机构预防接种、托育机构儿童健康体检服务。
4.配合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科学育儿知识讲座等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知识宣传和指导。
5.参与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集中检查和指导。
6.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文件的传达。
三、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托育机构设置管理、卫生保健、生活饮用水、疫情防控等内容,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区、新区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明确负责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工作落实。
(二)做好信息共享。各县区、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辖区托育机构信息共享工作,及时将新开办的托育机构推送给辖区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保辖区托育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三)严格检查要求。要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市妇幼保健院、卫生计生监督所、疾控中心要对各县区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业务指导和督导工作,确保监督检查标准、要求一致。
(四)抓好问题整改。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确保问题清零。
附件:1.柳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表
2.柳州市托育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表
3.柳州市托育机构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表
4.柳州市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表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6月8日
附件1
柳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表
年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数 婴幼儿总数 托班数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场地设 施 | 机构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交通便利、符合卫生和环保要求的,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喧闹脏乱的建筑、设施、公共娱乐场所和集贸市场等环境地带。 | 是□ 否□ | ||
婴幼儿生活用房设置在二层及以下,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范,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是□ 否£ | |||
3个班及以下规模的托育机构可设置在公共建筑内,与居住、养老、教育和办公建筑合建。 | 是□ 否£ | |||
4个班及以上的托育机构建筑应独立设置。 | 是□ 否£ | |||
婴幼儿生活用房设置在二层及以下,符合有关消防安全疏散的规范,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 是□ 否£ | |||
儿童用房人均使用面积不低于 6 ㎡。 | 是□ 否£ | |||
活动设施及活动区域与儿童接触的部位无锐角。 | 是□ 否£ | |||
园所内各区域应设置符合标准要求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 是□ 否£ | |||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 | 是□ 否£ | |||
各活动区域采光通风良好,有合格的CMA资质认证机构的空气质量检测报告(含甲醛、苯及苯系物检测)。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活动器材、玩具及桌椅、睡床等有规范的质量合格证书。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可利用本机构附近的公共场地作为室外活动场地。 | 是□ 否□ | |||
配备照明、通风、温控、防蚊蝇有害昆虫等设备。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按照每立方米1.5瓦计算配备紫外线杀菌灯。 | 是□ 否□ | |||
睡眠区(房)配有午睡床铺和被褥等,确保1人1床。 | 是□ 否□ | |||
室内配有消毒柜、口杯架、毛巾架、保温桶等生活设施,确保1人1巾1杯。 | 是□ 否□ | |||
无厨房机构备餐间不小于6㎡。 | 是□ 否□ | |||
水杯架和毛巾架标识清楚、保暖桶需上锁,每半年进行饮用水水质监测1次,供水设备(设施)有日常管理记录。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设有独立厕所,设置盥洗和如厕等相关专用设备,尿布台至少1个,流动水龙头数量与婴幼儿人数的比例为1:5,婴幼儿专用坐便器(或蹲位)至少2个/班,小便器至少2个/班。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配备污水池和清洗池,有工作人员专用卫生间。 | 是□ 否£ | |||
配备儿童保健室,设置流动水(代流动水)、儿童体重计(杠杆式)、身高计(卧式身长计)、视力灯箱、药品柜、资料柜和紫外线消毒灯等卫生保健设施;配有体温计、消毒压舌板、手电筒、免洗手部消毒液等晨检用品;配备隔离室。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膳食安 全 | 制定膳食计划,开展膳食调查(每季度),严格执行带量食谱(每两周),按计划用餐。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食物定点采购,供货商应有《食品生产许可证》或《食品流通许可证》,建立食品采购、验收和出入库记录。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食品及加工用具生熟标识明确,定位存放。 | 是□ 否£ | |||
有独立的食品库房,每样存放食物需要有标签,标签注明内容包含:食物名称、入库时间、有效期,验收人签字。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并有专人负责保管,做好登记。 | 是□ 否£ | |||
食物留样盒数量足够,加盖密闭,使用前清洗消毒,每种食物必需留样,食物留样不少于125克,留样时间达到48小时。 | 是□ 否£ | |||
人员管理 | 从业人员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身心健康,热爱婴幼儿照护事业;不得聘用有犯罪记录的、吸毒记录的、精神病史的和虐童记录的及其他不适宜从事托育服务的。 | 是□ 否£ | ||
从业人员具有正确的儿童观、教育观,尊重婴幼儿人格,维护婴幼儿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婴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婴幼儿,无体罚、变相体罚现象。 | 是□ 否£ | |||
机构负责人 | 负责全面工作。 | 名 | 是□ 否□ |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是□ 否□ | |||
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 是□ 否□ | |||
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 是□ 否□ | |||
保育人员 | 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 | 名 | 是□ 否□ | |
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 是□ 否□ | |||
保健人员 | 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 | 名 | 是□ 否□ | |
保安人员 | 持证上岗 | 名 | 是□ 否□ | |
炊事人员 | 按相应要求配备炊事人员。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炊事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达到1:80,持证上岗。 | 名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班型人数: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 乳儿班 个,分别: 人; 托小班 个,分别: 人; 托大班 个,分别: 人; 混合班 个,分别: 人。 | |||
收托150名及以上婴幼儿的托育机构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收托150名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 | 是□ 否□ 具体比例: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 | |||
收托管理 | 建立婴幼儿健康档案,特殊儿童专档管理,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入园前婴幼儿应进行入园体检,入园体检率达 100%,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返回时应重新体检。 | 是□ 否£ |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 是□ 否£ |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卫生保健等情况,接受监督。 | 是□ 否□ | |||
健康管理
| 每年健康检查2次,每半年测身高、视力、听力1次,每季度量体重1次。 | 是□ 否£ | ||
对婴幼儿发展状况定期进行分析、评价,对体检结果进行总结,及时向家长反馈结果。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根据儿童的年龄及生理特点,制定体格锻炼计划,每日有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体格锻炼,户外活动不少于2小时。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全体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并每年体检一次。 | 是□ 否□ | |||
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返岗工作。 | 是□ 否□ | |||
疾病预防 | 每学期保健人员对保育人员进行消毒及传染病预防隔离方法的培训。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保育人员或相关消毒人员能掌握各消毒方法,每日做好消毒记录。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对缺勤情况有追踪记录,保健人员做好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并记录,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发展等表现异常时,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送医,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如发生传染病疫情时,机构疫情报告人员应及时向属地疾控中心报告、同时向属地主管部门报告并做好登记。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 是□ 否□ | |||
有充足的疫情防控物资储备,保障应急状态情况下的物资需求。 | 是□ 否£ | |||
按国家免疫规划督促在托婴幼儿进行计划内预防接种。 | 是□ 否£ | |||
保健人员制定全年健康教育计划,并根据季节、疾病流行情况组织实施;每季度组织本单位保教人员进行保健业务学习一次,每学期组织家长到园进行保健知识学习一次;健康教育资料完整:通知、签到、培训课件、照片、效果评估资料。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制度设置 | 建立相关卫生保健制度(《一日生活制度》、《膳食管理制度》、《体格锻炼制度》、《卫生与消毒制度》、《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伤害预防制度》、《健康教育制度》、《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室内外环境卫生清扫和检查制度》、《伤害缺勤报告制度》、《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制度》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 | 是□ 否£ | ||
人员管理 | 建立全园培训学习制度,制定有效的培训学习计划。 | 是□ 否£ | ||
有目的、有计划的开展园内培训,每季度至少1次。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积极参加县级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专业培训、岗位知识培训等,保健人员定期参加县级及以上妇幼保健院组织托幼(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和培训,相关负责人积极参加县级及以上相关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负责人培训。 | 是□ 否£ 合理缺项£ |
被监督单位陪检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2
柳州市托育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表
年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数 婴幼儿总数 托班数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场地设施 | 场地应当远离对婴幼儿成长有危害的建筑、设施及污染源。 | 是□ 否□ | ||
3个班及以下规模的托育机构可设置在公共建筑内,与居住、养老、教育和办公建筑合建。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4个班及以上的托育机构建筑应独立设置。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托育机构应当设有室外活动场地,人均面积不低于2㎡,配备适宜的游戏设施。 | 是□ 否□ | |||
人员规模 | 机构负责人 | 负责全面工作。 | 名 | 是□ 否□ |
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 是□ 否□ | |||
有从事儿童保育教育、卫生健康等相关管理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 是□ 否□ | |||
经托育机构负责人岗位培训合格。 | 是□ 否□ | |||
保育人员 | 具有婴幼儿照护经验或相关专业背景。 | 名 | 是□ 否□ | |
受过婴幼儿保育相关培训和心理健康知识培训。 | 是□ 否□ | |||
保健人员 | 经过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 | 名 | 是□ 否□ | |
班型人数:乳儿班(6-12个月,10人以下)、托小班(12-24个月,15人以下)、托大班(24-36个月,20人以下)三种班型。18个月以上的婴幼儿可混合编班,每个班不超过18人。 | 乳儿班 个,分别: 人; 托小班 个,分别: 人; 托大班 个,分别: 人; 混合班 个,分别: 人。 | |||
收托150名及以上婴幼儿的托育机构至少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收托150名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或者兼职卫生保健人员。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合理配备保育人员,与婴幼儿的比例应当不低于以下标准:乳儿班1:3,托小班1:5,托大班1:7,混合班1:6。 | 是□ 否□ 具体比例: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合班。 | |||
收托管理 | 婴幼儿进入托育机构前,应当完成适龄的预防接种,经医疗卫生机构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入托;离开机构3个月以上的,返回时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 | 是□ 否£ |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定期向备案部门报送。 | 是□ 否£ |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示制度,定期公示卫生保健等情况,接受监督。 | 是□ 否□ | |||
健康管理 | 托育机构应当按照有关托儿所卫生保健规定,完善相关制度,切实做好婴幼儿和工作人员的健康管理,做好室内外环境卫生。 | 是□ 否£ | ||
托育机构应当坚持晨午检和全日健康观察,发现婴幼儿身体、精神、行为异常时,应当及时通知婴幼儿监护人。 | 是□ 否£ | |||
婴幼儿患病期间应当在医院接受治疗或在家护理。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卫生消毒和病儿隔离制度、传染病预防和管理制度,做好疾病预防控制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工作。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应当经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 | 是□ 否£ | |||
托育机构应当组织在岗工作人员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 | 是□ 否£ | |||
在岗工作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治愈后,须持病历和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健康合格证明返岗工作。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人员管理 | 托育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制度,通过集中培训、在线学习等方式,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能力、职业道德和心理健康水平。 | 是□ 否£ |
被监督单位陪检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3
柳州市托育机构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表
年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数 婴幼儿总数 班级数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R非营利性 £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
供水 方式 | 市政供水□ 公共供水□ 分质供水□ 二次供水□ 分散式供水□ 其他(注明): 使用其他单位自建供水(注明单位): 水源: 井水□ 河水□ 水库□ 山泉水□ | ||
供水 管理 | 自建设施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依法取得卫生许可证 | 是□ 否□ | |
设置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职责部门 | 是□ 否□ | ||
有专或兼职人员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 | 是□ 否□ | ||
供管水人员有有效的健康证明 | 健康证:是□ 否□培训证:是□ 否□ | ||
有健全的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 是□ 否□ | ||
建立饮用水突发污染事件应急预案 | 是□ 否□ | ||
分散式供水 | 有卫生安全防护措施并对水质进行消毒 | 是□ 否□ 合理缺项□ | |
二次供水
| 二次供水设施检查 | 蓄水池周围10米内是否有污染源,水箱周围2米内是否有污水管及污染物 | 蓄水池周围污染源:是□ 否□ 水箱周围污水管及污染物:是□ 否□ |
溢水管与泄水管与排水系统不直接连接,有不小于0.2米的空气间隙 | 溢水管与下水管道:连通□ 不连通□ 泄水管与下水管道:连通□ 不连通£ | ||
蓄水池或水箱加盖加锁 | 加盖:是□ 否□ 加锁:是□ 否□ | ||
使用的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 | 批件:是□ 否□ 检验报告:是□ 否□ | ||
蓄水池或水箱定期清洗消毒(每半年至少一次)及记录 | 清洗消毒:是□ 否□ 记录:是□ 否□ | ||
自 建 设 施 供 水 | 水源卫生检查 | 取水点有防护措施,周围环境卫生良好(水源周围15米范围内硬化,30米范围内无厕所、垃圾堆、排污沟等污染源) | 水源周围围内硬化 是□ 否□ 厕所□ 垃圾堆□ 排污沟□ 其他□ |
水处理 情况 | 清洗消毒后水质经检验合格 | 检验:是□ 否□ 合格:是□ 否□ | |
有水质净化设施并运转正常 | 设施:是□否□ 运转:正常□ 不正常□ | ||
有水消毒设施或措施,并运转正常 | 设施:是□否□ 运转:正常□ 不正常□ | ||
所用涉水产品、消毒产品索取卫生许可批件、检验报告 | 批件:是□ 否□检验报告:是□ 否□ | ||
水质 检验 | 有水质检验、检验员,有水质检测记录或报告 | 检验员:是□ 否□ 检测报告:是□否□ | |
分质供水 现制现供 | 原水 | 市政供水□ 企业自建设施供水□ 二次供水□ 乡镇村自建设施供水□ 自建设施供水□ | |
水质处理器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是□ 否□批件号: 有效期: | ||
滤芯、滤料及滤膜等净水材料有有效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 是□ 否□批件号: 有效期: | ||
生产企业 | |||
产品名称及型号 | |||
安装日期 | |||
定期清洗和更换滤芯、滤料及滤膜等净水材料,有纪录 | 是□ ___(周、月) 清洗一次(记录 是□ 否□)___(周、月)更换一次(记录:是□ 否□)否□ | ||
按相关规定要求,定期对直饮水水质进行检测,有水质检验报告 | 定期检测□ ____ 次/(周□、月□、年□) 不定期检测□ 未检测□ 有水质检验报告: 是□ 否□ | ||
桶装水 | 桶装水生产企业名称 | ||
是否向生产企业索取有效质量监督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 是□ 生产许可证号 否□ | ||
是否向厂家(或销售商)索取桶装水水质检验报告 | 是□ 否□ | ||
是否对饮水机定期清洗消毒 | 是□每____个月清洗消毒一次(记录:有□ 无□)否□ | ||
开水 | 保暖桶加盖上锁,定期清洗,有记录。 (自带□ 请打“√” ) | 加盖:是□ 否□ 上锁:是□ 否□ 定期清洗:是□ 否□ 记录:是□ 否□ |
被监督单位陪检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4
柳州市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表
年
机构名称 机构地址
机构负责人 联系电话
从业人员数 婴幼儿总数 班级数 机构性质:□事业单位 □非营利性 £营利性
服务范围:□全日托 □半日托 □计时托 □临时托
项目 | 检查内容 | 检查情况 |
组织管理情况 | 进一步落实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成立以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负责人的疫情防控领导工作小组,明确疫情报告人,明确具体负责部门和人员。 | 是□ 否□ |
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应急处置预案,定期组织相关演练。 | 是□ 否□ | |
严格实行工作人员和婴幼儿健康状况“日报告”“零报告”制度。 | 是□ 否□ | |
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在岗在位。 | 是□ 否□ | |
按照标准设立观察室或临时隔离室。 | 是□ 否□ | |
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 | 是□ 否□ | |
人员 管理 情况 | 落实工作人员、入托婴幼儿晨(午)检、全天观察、因病缺勤病因追查及登记等防控措施,有婴幼儿健康档案、班级晨检记录本、因病缺课登记追踪本等。 | 是□ 否□ |
维护园所门口接送托秩序,提醒接送托家长加强个人防护,正确佩戴口罩,保持合理距离。 | 是□ 否□ | |
落实接送托家长健康码、行程码查验、体温检测。 | 是□ 否□ | |
发现工作人员或送托家长体温异常或行程码、健康码异常(即红码、黄码)等情况,应引导到隔离区域暂时隔离,并立即报告所在社区。 | 是□ 否□ | |
托育机构所在区域发生本土疫情,在当地疾控机构指导下落实疫情防控措施,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在托婴幼儿、家长、工作人员的排查管理等工作。 | 是□ 否□ | |
离开所在城市或节假日复托的在托婴幼儿和机构员工严格按照当前疫情防控的要求做好返园管理工作,建立复托证明查验制度,有相关登记本及证明材料。 | 是□ 否□ | |
机构工作人员每周进行核酸检测,每周核酸检测报告规范存档。 | 是□ 否□ | |
托育机构工作人员须全员接种疫苗,并动员婴幼儿家长接种疫苗。 | 是□ 否□ | |
场所 管控 情况 | 严格实行托育机构封闭式管理,外来人员一律不准进入托育机构,确需接待的做好入园人员的身份核验、“三码”联查、佩戴口罩和体温检测。 | 是□ 否□ |
每日做到公共区域进行 2 次以上全面清洁消毒,如有外来人员入园,外来人员离开后,机构及时完成区域消毒工作。 | 是□ 否□ | |
婴幼儿生活用房和游戏专室等重点区域定期通风换气每日2—3 次,每次 20—30 分钟。 | 是□ 否□ | |
加强机构垃圾“日产日清”和外卖配送、邮政快递物品的核查消杀工作。 | 是□ 否□ | |
配备口罩,洗手液、手套、鞋套、消毒用品、非接触式测温设备等防疫物资并加强储存管理,杜绝安全隐患。 | 是□ 否□ |
被监督单位陪检人签字: 检查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