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托育服务激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
现将《柳州市托育服务激励补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柳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1日
柳州市托育服务激励补助资金管理
实施细则(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桂卫发〔2023〕3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婴幼儿照护服务事业政策扶持,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积极性,推动全市婴幼儿照护服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资金来源
主要来源于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性补助资金。
二、资金使用范围及标准
可根据实际需要用于普惠托位运营补助、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托育机构等级奖励补助、托育服务示范性奖励补助、托育工作宣传、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及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等托育服务发展相关支出。
(一)普惠托位运营补助。
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经县(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的托育机构存续期间,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根据实际收托数(不超过机构最高核定托位数)给予运营补助。幼儿园单独开设托班,且经县(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并按照普惠标准提供托育服务的,视当年资金情况参照享受普惠托位运营补助。资金来源从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补助标准另行议定。
(二)托育机构建设补助。
当年经竣工验收,在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经县(区)卫生健康局备案后连续运营达六个月以上的新建普惠性托育机构,按照实用面积、托育规模,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资金来源从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补助标准另行议定。
(三)托育机构等级奖励补助。
对柳州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并经县(区)卫生健康局备案,提供普惠托育服务的托育机构,实行等级评估分类,从低到高依次分为一星级、二星级、三星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根据托育机构评定等级给予一次性奖励补助。资金来源从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补助标准另行议定。
(四)托育服务示范性奖励补助。
对各县(区)婴幼儿照护服务示范推进工作给予适当奖补。
1.对县区托育服务工作奖补。各县(区)对托育服务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柳州市结合各县(区)托育服务工作开展及自评情况对各县(区)进行综合评价,对推进普惠托育服务成效明显、各项指标任务完成较好、综合评价排名靠前的县(区)进行奖励性补助,激励支持各县(区)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年度奖励标准由柳州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柳州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评价情况确定,资金来源从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性补助资金统筹安排。
2.对普惠托育服务建设项目激励奖补。支持建设市、县两级托育综合服务中心建设项目、社区托育服务建设项目、普惠托育建设项目等,切实扩大托育服务供给。优先支持获得中央预算内资金的建设项目,根据当年项目总投资、上级补助资金情况,从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性补助资金中适当安排资金予以激励奖补。
(五)托育服务工作宣传、人才培训、信息化建设及基础设施改造升级等托育服务发展资金根据当年自治区对市县托育服务激励性补助资金情况适当安排。
三、资金申请及拨付
(一)普惠托位运营补助、托育机构建设补助、托育机构等级奖励补助由机构向所在县(区)卫生健康局提出书面申请,县(区)卫生健康局进行县级核验并审核公示后,上报柳州市卫生健康委申请补助资金。托育服务示范性奖励补助由县(区)卫生健康局根据当年评估标准进行自评后,上报柳州市卫生健康委进行综合评估,柳州市卫生健康委会同柳州市财政局根据当年的评价情况确定补助标准。
(二)柳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对各项托育服务项目提出奖补资金分配方案,按程序报批后,由柳州市财政局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到县(区)。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财政局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及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补助对象。
四、资金监管
(一)各托育机构在申请奖补资金时,须提供真实有效、完备的数据、资料和凭证。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信息或采取其他方式骗取奖补资金的,除追回已拨付的资金外,依法追究机构法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享受政府补助资金的托育机构需开设银行对公账户,由县(区)卫生健康局将辖区内托育机构情况汇总,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托育机构奖励补助资金可使用于办托质量提升等有利于普惠托育服务项目支出,不得用于与托育服务发展无关的支出。托育机构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对补助资金做到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账目清晰。
(四)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滞留、截留、挪用、虚列、套取补助资金以及疏于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和发放情况,依法纳入监察、审计部门监督。
(五)对三年内出现下列情况的托育机构不予资金补助:发生严重失信行为;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婴幼儿等行为;出现较大安全事故;出现严重婴幼儿伤害事件;其他造成社会负面影响的事件。
五、组织保障
(一)加大宣传力度。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应通过各种形式让广大群众了解普惠托育机构补助政策,提高政策执行的透明度。
(二)落实主动公开。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应定期将普惠托育机构的名单、收托规模、收费标准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汇总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加强统筹协调。市卫生健康委牵头负责补助政策制定、负责对补助资金核定和发放进行监督管理。各县(区)卫生健康局牵头负责对享受补助对象的资格认定、补助资金审核及绩效管理与评价等。
六、其他
本实施细则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柳州市卫生健康委、柳州市财政局按职责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