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总工会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柳州市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4-06-12 15:45   

各县(区)总工会、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高新区)总工会、阳和工业新区工会,各产业(行业)工会,市总各直管基层工会

柳州市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的工作方案》已经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总工会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6月5日

柳州市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

托育服务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中发202130号)、《中华全国总工会女职工部和财务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工子女托育服务工会经费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女字2023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中共柳州市委办公室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柳州市落实积极生育政策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办发〔2023〕1号)等文件精神,助力我市普惠托育服务工作,推动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婴幼儿照护服务,妥善解决“带娃”职工后顾之忧,稳定产业工人队伍,现就推动用人单位开展托育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以满足职工群众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以提供普惠性托育服务为目标,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群团组织和社会力量的协调合作,充分发挥工会组织在生育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积极采取措施推动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典型经验,发挥示范引领作用,为吸引并留住企业人才、稳定职工队伍、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提供坚实基础和持久动力。

二、基本原则

(一)普惠导向支持用人单位面向职工群众提供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托育服务项目,以满足用人单位职工托育服务需求为导向,着力破解职工托育难、托育贵等问题。

(二)系统谋划系统探索用人单位托育服务工作,加强政策支持、服务共享,强化整体协同联动,建立政府主导、群团协作、用人单位参与的工作机制。

(三)因地制宜根据用人单位办公条件、场地状况、托育需求等现实因素,按需设托,量力而行,可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托育机构或联合相关单位建设不同规模的职工福利性托育机构等,多种形式为职工提供安全普惠的托育服务

(四)安全规范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把婴幼儿安全和健康摆在最突出的位置,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安全健康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规和管理规范,做到标准建设、规范运营、监管到位。

三、目标任务

大力推动有条件用人单位通过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以及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托育机构等多种形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普惠性托育服务,建成一批具有带动效应、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托育服务机构,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带动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提供“单位内、家门口”的托育服务,有效解决职工的“急难愁盼”,为职工平衡工作与家庭关系提供有力保障。

四、工作措施

(一)支持用人单位创办职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鼓励支持职工人数多、婴幼儿托育需求大的用人单位,举办福利性、普惠性、非营利性职工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解决本单位职工子女托育问题,有条件的可向社会开放。用人单位办托应无偿提供自有场地,自有场地不足或不宜设置托育场所的,可通过租赁周边场地等方式建设。托育机构可单独举办,也可与相关单位联合举办;可自建自营,也可探索社会化经营管理模式,采取委托运营等方式,引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社会影响力的专业性托育企业提供托育服务,推进可持续运营发展。对用人单位创办的普惠托育机构,市总工会将每年择优选取承担一定指导功能的示范性普惠托育机构评为柳州市爱心托育用人单位,并对创办单位工会给予一定额的建设补助。方案实施前已获评的全国爱心托育用人单位、自治区爱心托育用人单位直接评为柳州市爱心托育用人单位,不再给予经费补助。

各县(区)总工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鼓励政策。

(二)支持用人单位组织参与普惠托育服务活动

基层工会应积极配合所在单位自行组织或购买第三方服务等形式为职工子女提供托育服务。基层工会用工会经费用于托育服务的,应当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托育服务的项目、标准等相关内容,并经基层工会委员会集体决策等程序。在卫生健康部门建设及推荐的全市普惠性托育机构入托的职工家庭,用人单位工会在给予适当补助后,可申请市总工会的配套补助,配套补助标准根据每年用人单位工会申请数及全市用人单位入托婴幼儿总数动态调整。

各县(区)总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鼓励政策。

(三)健全用人单位办托保障机制

卫生健康部门推进实施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积极争取中央资金,对公办托育服务能力建设项目按照平均投资5000元/平米,不超过平均总投资的80%的比例进行支持,对普惠托育服务专项行动建设项目按照每个新增托位2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执行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参照居民生活价格优惠政策,减轻托育机构运营成本。为已备案托育机构统一购买责任保险,降低托育机构运营风险。落实托育服务业税费优惠、人才培养政策,推进普惠托育服务发展。

(四)推进工会开展科学育儿宣传工作

充分依托全市各级工会职工服务中心、工人文化官、培训学校等工会阵地,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托育服务从业人员育婴师、保育员等岗前培训、技能提升培训,加大托育服务从业人员的培养力度,为更好开展普惠托育服务提供基础保障和人才支撑。

()提高维护女职工权益水平

加大对《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督促用人单位依法依规落实产假、育儿假等女职工生育政策,监督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全方位保障职工合法权益。鼓励用人单位采取灵活安排工作时间、保留职工工作岗位、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等积极措施,为家庭婴幼儿照护创造便利条件。

(六)推动形成职工普惠托育服务工作合力

全市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协调,形成部门联动、统筹推进、齐抓共促一盘棋工作格局。工会部门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的协调作用,定期做好职工托育服务意愿、诉求、问题情况的收集分析,为有托育需求的用人单位牵线搭桥,依托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及园区提供托育场地、师资培训、营养配餐、运营管理等保障服务。卫生健康部门要统筹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加强对托育机构登记备案、质量评估等监督管理,加强对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健康监测指导,促进医育结合,督促指导托育机构建立健全安全防护措施和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安保、物防和技防措施,不断提高托育机构服务水平。托育机构严格按要求完成登记、备案,切实履行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定期开展安全自查,确保无安全事故和不良事件发生。

、工作要求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全市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高度重视,把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工作作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促进普惠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加强研究,密切合作,强化监管和考核引导,推动有条件用人单位爱心托育服务试点工作稳妥开展。

二是加强合力推进。全市各级工会卫生健康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充分发挥职工生育支持方面的重要作用,主动协调,加强配合,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共同推动职工普惠托育服务健康发展。

三是加大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微信公众号等宣传阵地,加大对普惠托育服务相关政策、服务模式和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重点宣传在职工普惠托育工作涌现出的典型案例和成功经验,发挥好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普惠托育服务发展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