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学校饮水机供应饮用水菌落总数不符合卫生标准案

来源: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6-01-09 10:05   

 


 

案例类型:卫生健康行政违法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审稿(实名,逐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索主题词:学校饮用水、饮水机、菌落总数、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传染病防治、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5年10月13日,卫生健康监督执法检测发现,某学校一楼碧丽牌JO-6E型饮水机所供应的饮用水菌落总数项目检验结果为1800MPN/ml,不符合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饮用水菌落总数≤100MPN/ml的要求。

 

【调查与处理】

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该校碧丽JO-6E型饮水机出水菌落总数超标,饮用水达不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饮用水供水单位未取得卫生许可擅自供水,或者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传染病传播、爆发、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原发证部门依法吊销相关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禁止其五年内从事相应生产经营活动。鉴于学校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九条第四项、《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传染病消毒卫生)》序号1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20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1. 学校饮用水质量直接关系师生健康与传染病防控。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是饮用水质量强制性国家标准。菌落总数是评价饮用水微生物污染状况的重要指标,饮水机出水菌落总数超标,说明水体存在微生物污染,存在引发肠道类传染病的潜在风险。学校属于人员密集场所,一旦饮用水水质不达标,极易造成群体性健康损害。

2. 学校供应饮用水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明确,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应当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学校通过饮水机向在校师生提供饮用水,属于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管理范畴,必须保障出水水质达标,落实饮水机日常清洗、消毒、维护、水质检测等管理责任。

3. 法律适用与裁量说明。本案饮用水水质不符合标准,存在造成传染病传播的潜在风险,适用《传染病防治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项。该条款罚款上限可达20万元。本案学校及时整改、积极配合调查,符合从轻裁量条件,综合案情作出警告并处罚款2000元。

 

提示:饮用水水质不合格,不以已经发生传染病作为处罚前提。只要水质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存在传染病传播风险,就构成违法,监管部门可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压实学校饮用水安全主体责任。学校作为人员密集场所,要高度重视校园饮水安全,建立直饮机日常管理台账,定期开展饮水机清洗、消毒,按规范开展水质检测,及时更换滤芯,消除微生物污染隐患。

二是健全校园饮水设施常态化管护机制。饮水机滤芯老化、长期未清洗消毒,是造成出水菌落总数超标的常见原因。学校要明确专人负责饮水设备管护,定期巡检,杜绝“只使用、不维护”。

三是强化风险防范意识。饮用水微生物污染可诱发肠道传染病,学校要认识到饮水安全是校园传染病防控重要一环,不能等出现师生身体不适才开展处置。

四是常态化开展自查自检。各类学校应当定期对校内饮水机等供水设施开展排查和水质监测,及时发现水质隐患并整改,保障在校师生饮水安全,防范介水传染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