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院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案

来源: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6-06-10 10:05   

 

案例类型:卫生健康行政违法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与综合监督科

审稿(实名,逐级):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检索主题词:放射诊疗、胸部X射线检查、敏感器官、屏蔽防护、以案释法

 

【案情简介】

2026年2月18日至2026年2月20日,某医院在对受检者实施胸部X射线检查过程中,未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采取屏蔽防护措施,未落实放射防护最优化要求。

 

【调查与处理】

经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调查核实,该院在开展胸部X射线检查时,未按规范对受检者临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组织进行屏蔽防护。该行为违反《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本案中,该医院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领域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则》第十九条第四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放射卫生)》序号6减轻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该医院未按规定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的违法行为,给予警告。

 

【法律分析】

1. 放射诊疗必须坚持医疗照射正当化与放射防护最优化两大原则。X射线属于电离辐射,人体甲状腺、性腺等敏感器官对辐射更为敏感。在胸部X线检查时,虽然检查目标为胸部,但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会受到散射线照射,使用铅防护用品屏蔽,能够有效减少不必要辐射暴露,降低辐射潜在健康风险,是放射检查必不可少的防护操作。

2. 对受检者敏感器官屏蔽防护是医疗机构法定义务。《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明确,对受检者实施医疗照射,不仅要有明确检查指征,还要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组织实施屏蔽防护,同时告知辐射健康影响。该项义务不因检查项目简单、照射剂量低而免除。

3. 法律适用与裁量说明。医疗机构未给受检者使用屏蔽防护用品,属于“未按照规定使用安全防护装置和个人防护用品”,适用《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二项。本案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提供证据,结合广西放射卫生裁量基准,予以减轻处罚,仅作出警告。

 

【典型意义】

一是医疗机构要牢固树立放射防护最优化理念。放射诊疗工作不能只满足成像诊断需求,要把受检者辐射防护放在重要位置,检查前备好铅围裙、铅脖套等防护用品,规范对敏感器官进行屏蔽。

二是规范放射诊疗操作流程。放射技师上岗前要强化培训,将受检者屏蔽防护、辐射告知纳入标准化检查流程,每次拍片前落实防护措施,杜绝图省事简化防护步骤。

三是压实放射诊疗主体责任。医疗机构要定期对放射诊疗设备、防护用品开展检查维护,定期开展内部质控自查,核查防护用品配备与使用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规范操作。

四是强化从业人员法治意识。放射工作人员应当知晓,放射防护是法定要求,不是可选操作。医疗机构要加强放射法律法规培训,杜绝“剂量低无需防护”的错误认知,切实保护受检者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