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案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2022-12-22 10:27   

    案例类型:卫生行政处罚类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医疗卫生、执业地点、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0月26日,我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柳州某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查见该医院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科、精神科等,有效期自2021年11月10日至2036年11月9日;查见该医院精神科2022年8月20日、2022年8月29日处方笺2份,医师签名为程某某;程某某出示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精神卫生专业,执业地点为广东省,主要执业机构为湖北省的监利慈航仁康医院。经查,程某某于2022年8月开始在柳州某医院执业,截至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检查当日(2022年10月26日)执业地点未变更到该医院;2022年8月20日、2022年8月29日晚,由于该医院原值班医师请假,院方安排程某某单独值班,程某某在值班期间为精神科患者许某开具处方,在该诊疗过程中没有其他医师指导。

综上,可以认定程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独立为患者开展精神科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调查与处理】

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发现违法线索后,将现场检查发现的处方笺、程某某的执业证书等书证固定下来,并调取了该院2022年8月精神科医生排班表,通过询问程某某本人、医院主要负责人、原值班医师等人员展开调查取证,多方证实了程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独立为患者开展精神科诊疗活动的违法事实。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本案中,程某某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地点为广东省,主要执业机构为湖北省的监利慈航仁康医院,却于2022年8月20日、2022年8月29日在广西的柳州某医院独立为患者开展精神科诊疗活动,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经查,本案中程某某开具处方所得的费用,全部由医院收取,因此本人违法所得无法核实。程某某的行为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也无《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从轻、从重处罚情节之一,裁量范围适用一般情形。按照《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3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30%到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即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000至24000元的罚款”。鉴于程某某的违法行为属于首次,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适用《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第(二)项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我委对程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60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前,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的违法行为的违法成本较低,使得很多医师缺乏变更注册到正在工作的医疗机构的意识、或因各种原因不愿意进行变更注册。《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开始施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也非常重要,各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应当树立依法执业的意识,提高对医疗法律法规的重视,避免“以身试法”。

回到案件本身,本案中程某某本不必犯法,只需提前申请多机构执业备案即可,但恰恰不注意这些小事,让这名医师付出了一定代价。

备案前要了解三个概念:

1.多点执业执业地点的界定执业医师:省级行政区划执业助理医师:县级行政区划。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执业地点是指执业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省级行政区划和执业助理医师执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所在地的县级行政区划。”

2.同一个执业地点内可以多个执业机构一个主要机构(注册)+ 多个其他机构(备案)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同一执业地点多个机构执业的医师,应当确定一个机构作为其主要执业机构,并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对于拟执业的其他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分别申请备案,注明所在执业机构的名称。医师只有一个执业机构的,视为其主要执业机构。
    3.执业医师可以选择多个执业地点(跨省)执业,助理医师只能一个执业地点。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医师跨执业地点增加执业机构,应当向批准该机构执业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申请增加注册。执业助理医师只能注册一个执业地点。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多机构执业备案失效的问题。为何会失效因为医师此前办理了主要机构执业变更手续,导致其在其他医疗机构的多机构执业备案成了无效备案。因此,主要执业机构发生了变化,医师必须将其他医疗机构的执业备案重新进行申请,才不会违规。

【典型意义】

推进医师多点执业的目的,主要是促进医疗资源的合理配置、缓解基层群众看病难等。医务人员一定要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以便更好的开展诊疗工作。在规范医师不良执业行为这方面,卫生监督执法部门一直都是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尤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以来,惩处力度加大,希望医务人员加强依法执业意识,遵纪守法,切实保障群众健康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