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案

来源: 市卫生健康委员会_信息公开  |   发布日期: 2023-03-15 10:50   


    案例类型:卫生行政处罚类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医疗卫生、执业范围、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11月16日,我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柳州某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现场查见患者何某的病历资料1份,其中术后记录记载“施行手术:腱鞘囊肿切除术”、“副主任医师签名:杨某某”等;现场查见杨某某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全科医学专业,执业地点为柳州某医院。经查实,某某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全科医学专业,却于2022年11月11日在柳州某医院为患者开展外科手术。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第(二)项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对杨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6000元罚款。

我委于2023年1月3日向杨某某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当事人当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1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1月30日,当事人自觉缴纳罚款,本案结案。

【调查与处理】

我委发现违法线索后,将现场检查发现的病历资料、杨某某的执业证书等书证固定下来,并通过查看现场监控,询问杨某某、值班医护人员等,多方证实了杨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事实。

《医师执业注册管理办法》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执业范围是指医师在医疗、预防、保健活动中从事的与其执业能力相适应的专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卫生服务。”本案中,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或者中医药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直至吊销医师执业证书。”经查,本案中杨某某的行为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按照《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第(二)项规定的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6000至24000元的罚款”给予行政处罚。鉴于杨某某的违法所得无法核实,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适用《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四条第(二)项一般情形的裁量标准,对杨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给予警告,并处16000元罚款。

【法律分析】

本案中,杨某某持有的《医师执业证书》注册的执业范围为内科专业、全科医学专业,不少人认为医师执业范围为全科医学专业,就 “什么病都可以看”。《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发〔2006〕239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临床类别、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注册相应类别的全科医学专业为执业范围,可从事社区预防保健以及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临床诊疗,不得从事专科手术、助产、介入治疗等风险较高、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专科诊疗,不得跨类别从事口腔科诊疗。”因此,杨某某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相应的,医疗机构核准了全科医疗科,并不是“什么科目都可以开”。《卫生部关于全科医疗科诊疗范围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498号)中规定“根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卫医发〔1994〕27号),全科医疗科为一级诊疗科目,其具体诊疗范围应参照《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卫妇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社发〔2006〕239号)第七条规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以下基本医疗服务:

    (一)一般常见病、多发病诊疗、护理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治疗。

    (二)社区现场应急救护。

    (三)家庭出诊、家庭护理、家庭病床等家庭医疗服务。

    (四)转诊服务。

    (五)康复医疗服务。

    (六)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适宜医疗服务。

因此,某些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仅为全科医疗科,却设置了外科、妇产科、口腔科等诊疗科目的,属于超范围执业,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实施前,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违法成本较低,使得很多医师存在侥幸心理、浑水摸鱼。《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开始施行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师未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的,会受到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甚至会被吊销医师执业证书。各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不仅要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还要认真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法执业,避免“以身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