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某医院未执行消毒技术规范案

来源: 市卫健委法规科  |   发布日期: 2023-06-22 10:50   

    案例类型:卫生行政处罚类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传染病防治、消毒处理、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7日,我委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对柳州某医院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该院中医科可重复使用的玻璃火罐消毒记录登记有“含氯浓度50mg/L消佳净1:99水浸泡60分钟”,未严格按《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将清洗后的罐具完全浸泡于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血罐的消毒液浓度应为有效氯2000mg/L)或其他同等作用且合法有效的消毒剂中,加盖,浸泡时间>30min,” 的规定对玻璃火罐进行消毒处理。

该医院未按照《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的规定对重复使用的玻璃火罐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的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于2022年6月17日立案查处。

【调查与处理】

我委发现违法线索后,卫生监督员前后2次抵达涉案医院,调取了消毒记录表、消毒知识培训资料,制作了现场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并询问了该医院院感负责人及具体实施消毒操作的人员,全程有照片、视频为证,多种类型证据互相佐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认定该医院“未执行消毒技术规范”的违法事实。

本案于2022年8月1日调查终结。经合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医院未执行消毒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2022年8月4日,我委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同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该医院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8月17日,我委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医院收到处罚决定书后自觉缴纳罚款;8月25日,本案顺利结案。

【法律分析】

《中医医疗技术相关性感染预防与控制指南(试行)》规定:“将清洗后的罐具完全浸泡于有效氯500mg/L的含氯消毒液(血罐的消毒液浓度应为有效氯2000mg/L)或其他同等作用且合法有效的消毒剂中,加盖,浸泡时间>30min”。《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当事人未按规定对重复使用的玻璃火罐进行消毒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违法本办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本案中,当事人无法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加重处罚情节,也无《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第九条、第十条所列从轻、从重处罚情节,处罚幅度适用《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14.6一般情形 “可以处1500元至3500元罚款”。即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对该医院未执行消毒技术规范的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并处1500元罚款。

【典型意义】

消毒工作是一项认真严谨的工作,在任何时候都应该严格按照规范要求来执行,尤其是新冠疫情常态化防控阶段,把控医疗机构消毒的每一个环节、细节尤为重要。医疗机构应加强对相关标准、法律法规的宣贯、培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要严格严格执行院感防控、消毒技术标准坚决杜绝院感事件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