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某学校教室采光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案
案例类型: 卫生行政处罚类案件
供稿(实名,单位+姓名):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科
检索主题词:学校、教室采光、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3年3月7日,市卫生健康委卫生监督员对某学校进行卫生监督检查发现:教学综合楼18间教室的玻璃为有色玻璃;教学综合楼3楼307教室的9盏照明灯具未配有灯罩。上述行为不符合《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规定。卫生监督员现场下达监督意见书,对其违法行为责令立即改正。
【调查与处理】
该学校教室照明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行为违反了《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学校教学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等环境质量以及黑板、课桌椅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依据《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进。情节严重的,可以同时建议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9日,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该学校给予警告。该案已于2023年5月29日结案。
【法律分析】
2008年6月9日,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第三条第(四)项“教室采光”规定:“教室窗户应采用无色透明玻璃”;第三条第(五)项“教室照明”规定:“教室照明应采用配有灯罩的灯具,不宜用裸灯”。
学校在受到行政处罚后,对照明灯具存在的不规范情况可以几十进行整改,但教室窗户玻璃整改难度较大,后期如何督促学校整改完毕也是执法难点所在。
【典型意义】
《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含中等职业学校、民办中小学校)。该《标准》从体育教师、体育场地器材、教学卫生、生活设施、卫生保健室配备以及学生健康体检等方面明确了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所必不可少的条件,是国家对开展学校体育卫生工作的最基本要求,是中小学校办学应达到的最基本标准,是教育检查、督导和评估的重要内容。及时查处学校教学卫生存在的违法行为,能够保证国家标准落实落地,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