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诊所未按规定使用消毒产品案
案例类型: 卫生行政处罚类案件
检索主题词:消毒产品、传染病防控、以案释法、普法案例
【案情简介】
2024年7月18日,某区卫生监督机构对某诊所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在该诊所治疗室桌上发现两个容量60mL磨砂口玻璃瓶,一个瓶身贴有“75%酒精”字样,另一个瓶身贴有“碘伏”字样,瓶身未标明有效使用时间。经询问调查,该诊所负责人肖某供认,于7月5日用小瓶分装使用上述酒精和碘伏,分装后未更换过酒精和碘伏。执法人员当场下达卫生监督意见书,责令立即改正该违法行为。
【调查与处理】
该诊所涉嫌未按规定使用消毒产品违反了《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依据《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应当予以行政处罚,该区卫生健康执法部门已对该诊所进行立案查处。
【法律分析】
1.《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条例》第四点
(一)安全注射:5.盛放用于皮肤消毒的非一次性使用的碘酒、酒精的容器等应密闭保存,每周更换2次,同时更换灭菌容器。一次性小包装的瓶装碘酒、酒精,启封后使用时间不超过7天。
2.《消毒管理办法》第四条 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消毒管理组织,制定消毒管理制度,执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规定,定期开展消毒与灭菌效果检测工作。
3.《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 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感染性疾病暴发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典型意义】
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消毒产品使用的有关要求,如在使用消毒产品时,必须标注开启日期和失效日期,避免因过期或污染而影响消毒效果;严禁将过期消毒产品给患者使用,同时也提醒广大群众在就医过程中关注消毒产品的有效使用期限,保障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