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三五”柳州市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8-07-05 15:35   

柳政办〔2018104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委、办、局,柳东新区、北部生态新区(阳和工业新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十三五柳州市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7月5 

十三五柳州市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减少结核病危害,有效遏制结核病的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十三五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716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防治现状

结核病以肺结核为主,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重大传染病之一。柳州市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结核病防治工作,十二五期间,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自治区决策部署,依法履行结核病防治职责,全面落实各项防治措施,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全市肺结核病疫情平稳,共发现并治疗管理活动性肺结核患者1.57万例,成功治疗率保持在85%以上,肺结核报告死亡率出现下降趋势。

但是,我市是全区结核病疫情偏高地区之一,结核病发病率高于全国和全区平均水平,结核病防治工作仍面临着诸多问题与挑战。财政投入不足,基层结核病防治力量薄弱,防治结核病工作人员待遇偏低,人才队伍不稳定的情况较为突出,现行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和防治能力还不能满足新形势下防治工作需要。耐多药肺结核病仍是我市因病致贫返贫的主要病种。学校结核病疫情时有发生。公众对结核病防治知识认知度不高,防病意识普遍不强,结核病防治知识的普及教育亟待加强。

二、规划目标

(一)总目标

2020年,政府领导、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结核病防治机制进一步完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健全,结核病防治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及早发现并全程规范治疗,人民群众享有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预防、治疗、康复等防治服务,医疗保障政策逐步完善,患者疾病负担进一步减轻。肺结核发病和死亡人数进一步减少,全市肺结核发病率较2015年下降20%

(二)主要任务指标

1.报告肺结核患者和疑似肺结核患者的总体到位率达到95%以上。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筛查率达到95%以上。肺结核患者病原学阳性率达到50%以上。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耐药筛查率达到95%以上。

2.肺结核患者成功治疗率达到90%以上。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肺结核患者规范管理率达到90%以上。

3.学生体检结核病筛查比例明显提高。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结核病检查率达到90%以上。公众结核病防治核心知识知晓率达到85%以上。

4.县级和市级定点医疗机构具备结核病痰涂片检测、痰培养检测及结核病分子生物学诊断能力,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还要具备药敏试验、菌种鉴定能力。

5.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制度与公共卫生项目的有效衔接。增加抗结核药品供给,提高患者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减少患者因经济原因终止治疗,减轻患者负担,避免因病致贫、因病返贫。

三、实施范围

全市所有县(区)。

四、具体措施

(一)完善防治服务体系

1.健全服务网络。全市结核病防治服务体系包括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为群众提供系统、连续、全方位的结核病防治服务。市疾控中心负责全市结核病预防体系和实验室的管理,广西龙潭医院(自治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负责全市结核病治疗体系的质量管理及技术指导。

2.加强队伍建设。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须设立从事结核病防治工作的专业科室,要配备专人负责结核病防治工作,并根据辖区人口数量、结核病发病水平适当调整防治工作人员人数。加强人员培训,提高承担结核病诊疗和防治管理工作人员的服务能力。建立健全结核病防治工作考核激励机制,改善结核病防治人员的薪酬待遇,落实卫生防疫津贴政策。做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结核病防治人员和相关实验室检测人员的防护工作,降低防治人员结核病感染风险。对工作期间患结核病的防治人员按规定给予治疗和相应的工伤或抚恤待遇。

3.推进防治结合。要完善结核病分级诊疗和综合防治服务模式,健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结核病定点医疗机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服务体系,进一步强化结核病报告和登记管理制度。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肺结核患者和疑似患者要按照传染病报告要求进行网络直报,并将其转诊至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断、治疗、登记、定期复诊检查和健康教育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负责转诊、追踪肺结核患者或疑似患者及有可疑症状的密切接触者,并根据定点医疗机构制定的治疗方案,对患者居家治疗期间进行督导管理,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健康教育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结核病疫情监测与处置,组织开展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流行病学调查和筛查,开展信息收集与分析,组织落实转诊追踪和患者治疗期间的规范管理,组织开展结核病高发和重点行业人群的防治工作,开展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技术指导及实验室质量控制等工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建立信息交流平台,定期沟通协调,解决存在问题。要组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专家共同组成的技术指导组,定期开展质量监控和技术培训工作。

(二)多途径发现患者

1.加大就诊人群中患者发现力度。全市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加强对可疑症状者的排查,发现肺结核疑似患者应转诊到当地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规范诊治,并及时报告。

2.开展重点人群主动筛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相互配合,做好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的密切接触者、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65岁以上老年人、糖尿病患者等结核病重点人群、以及流动人口的主动筛查工作。教育部门、公安及司法部门要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结核病防治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桂政办发〔2017171号)要求,做好学校入学、监管场所体检工作,早期发现传染源。海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主动筛查工作,做好相应的医疗和防控措施。疫情高发的县、乡、村要开展肺结核普查。

3.及时发现耐多药肺结核患者。县(区)级结核病定点医院负责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涂片和痰培养检测,对病原学检查阳性肺结核患者和耐多药肺结核高危人群进行耐药筛查,包括痰培养检测和实时荧光定量核酸扩增检测(GeneXpert),有条件的医院要对所有肺结核患者进行痰培养检测和实时荧光定量核酸扩增检测(GeneXpert)。各县(区)将肺结核患者痰培养的阳性菌株送到我市指定的耐多药肺结核诊疗定点医院(广西龙潭医院)进行耐药筛查、菌种鉴定和线性探针检测,并将耐多药肺结核疑似患者转至广西龙潭医院进行诊断。

(三)规范诊疗行为

1.实施结核病诊疗规范。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根据肺结核门诊诊疗规范、临床路径和结核病防治工作规范等有关技术指南要求,对肺结核患者进行诊疗,推广使用固定剂量复合制剂。

2.积极探索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和管理。各县(区)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肺结核的防控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肺结核病疫情发展趋势。在条件具备的地区开展传染性肺结核患者住院治疗试点,逐步推广并实现传染期内患者住院治疗。各医疗机构要落实结核病感染控制措施,防止医院内交叉感染。

3.加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各定点医院要完善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工作机制,制定结核病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将结核病诊疗纳入医疗质量控制工作体系。广西龙潭医院(自治区结核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的相关专家参与市卫计委组织的全市结核病诊疗质量督导检查,对结核病诊疗质量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纳入对医院评价的重要依据。

4.规范耐多药肺结核患者诊疗和管理。 广西龙潭医院为我市指定的耐多药肺结核治疗定点医院,负责患者的全程治疗管理(包括住院治疗管理和出院后的随访复查)、患者登记报告相关报表的填写及患者住院期间的感染控制等。市疾控中心加强对各县区耐多药肺结核患者的随访管理指导、培训;按照属地管理,组织协调定点医疗机构开展耐多药肺结核发现、登记报告、追踪等工作。基层卫生医疗机构负责耐多药患者出院后抗结核注射药物的注射,并对患者进行全程督导随访管理。

5.完善儿童结核病防治措施。提高卡介苗接种覆盖率和接种质量。市柳铁中心医院为我市新生儿卡介苗阳转监测指定单位,要指导各医疗卫生机构做好卡介苗的接种工作,并开展相关专业技术培训,协助处理卡介苗接种不良反应。创新方法和手段,充分利用移动互联网等新技术为患者开展随访服务,提高患者治疗依从性。

(四)做好患者健康管理服务

要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要求做好肺结核患者健康管理服务,并将服务质量纳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考核内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做到患者转诊追踪、治疗管理等工作全程无缝衔接。推行结核病患者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制度。对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或患者做好推介转诊和追踪。对肺结核患者上门访视督导。

(五)做好医疗保险和关怀救助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自治区医保政策落实到位。大力推进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发挥医疗保险对医疗行为和费用的引导制约作用。扶贫部门要按照健康扶贫工作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贫困结核病患者及时给予相应治疗和救助。患者治疗费用按规定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支付后,发挥医疗救助和其他补助的制度合力,切实降低患者自付比例,避免患者家庭发生灾难性支出而因病致贫返贫。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特别是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的作用,开展对贫困结核病患者的关怀和生活救助。

(六)加强重点人群结核病防治

     1.加强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防控。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进行结核病筛查,为结核病患者提供艾滋病病毒检测服务。负责结核病和艾滋病诊疗的定点医疗机构要建立健全合作机制,共同做好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者的筛查、诊治和管理工作。对筛查确诊的双重感染患者要进行抗病毒和抗结核治疗。

2.加强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流动人口结核病患者诊断、报告、转诊追踪、信息登记和治疗、随访服务等工作。对跨区域治疗的患者,做好信息衔接,以便流入地结防机构做好后续的患者治疗管理工作,做好基本医保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加强流动人口聚集场所宣传教育,提高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控意识和能力。

3.强化学校结核病防控。进一步提高对学校结核病防控重要性认识,明确学校在校内传染病防控工作的主体责任。各县(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充分利用传染病网络直报系统,主动监测学校结核病报告发病情况,强化早发现早处置,提高信息报告、诊断治疗和管理各环节的规范性和及时性。进一步完善部门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卫生计生、教育等部门定期例会和信息通报制度。全面落实新生入学体检、因病缺课登记、病因追踪、健康教育等综合防控措施,对学校中的肺结核患者密切接触者开展筛查,及早发现肺结核患者,加强治疗管理,防止学校出现聚集性疫情。加强部门合作,强化学校结核病疫情监测和处置。教育部门要把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学校健康教育内容,组织开展学校结核病防治知识宣传教育活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为学校开展结核病防控工作提供专业培训、技术指导等。

4.加强监管场所被监管人员结核病防控。各监管场所对被监管人员严格执行入监(所)体检和日常监测制度,按规定进行患者疫情报告和信息登记,落实肺结核患者治疗管理。对入监(所)时有抗结核治疗疗程未结束的被监管人员,要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对即将出监(所)的尚未治愈的肺结核患者,监管场所应当及时做好转介工作,将有关信息报送监管场所所在地和被监管人员户籍地(或居住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由地方定点医疗机构继续完成治疗。对被监管期间需转监(所)的肺结核患者,转出监(所)应及时与转入监(所)联系,由转入监(所)落实患者后续的治疗管理。

(七)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

进一步加强结核病防治工作信息化建设。依托全民健康保障信息化工程,提高结核病管理信息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规范结核病信息报告。将定点医疗机构纳入国家结核病防治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肺结核患者登记、诊断治疗和随访复查等情况。结合区域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定点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信息系统收集数据,加强信息整合。逐步实现结核病患者筛查、转诊追踪、诊断治疗、随访复查、治疗管理等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实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纵向、横向的信息共享。

(八)加强宣传教育

卫生计生、教育、公安、文新广、海关等多部门要切实加强沟通协作,关注结核病预防、治疗全过程,不断创新方式、将结核病防治宣传教育工作常态化、持续化。对结核病患者和不同的重点人群有针对性地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宣传教育实效。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牵头组织开展全方位、多维度宣传工作,推动形成广大群众积极支持、关注和参与结核病防治的良好社会氛围,以世界防治结核病日为契机,集中开展宣传活动。公安部门负责将结核病防治知识纳入监管场所干警和医务人员的岗位培训和教育内容,纳入被监管人员的入监(所)和日常教育内容。文新广部门组织报刊、广播、电视加强对结核病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海关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出入境人员结核病知识的宣传教育。多部门联合,深入开展百千万志愿者结核病防治知识传播行动。

五、保障措施

(一)资金保障

将结核病防治经费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根据结核病防治形势及防治需要,合理安排结核病防治经费,保障落实当地贫困耐多药肺结核病人的治疗费用,避免耐多药病人无力负担治疗费用流落社会引起耐多药肺结核的传播。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将结核病防治工作作为重要民生建设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实施方案,落实各项防治责任,完成方案任务。

(三)完善多部门合作

各县(区)政府主导,协调和动员多部门合作,建立多部门合作与社会参与的长效机制。

卫生计生、财政、教育等部门每年开展一次联合督导,内容包括结核病经费拨付及使用情况、结核病规划、患者发现、治疗、管理规范等。

六、监督与评估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定期组织对本辖区结核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通报检查结果和工作改进情况,可引入第三方机构参与考核评价,探索将考核结果作为财政投入、医保支付、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市人民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不定期开展对各县(区)执行本方案情况的监督检查,于2020年组织开展终期评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