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254/2021-158729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 标 题:
-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柳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卫职健〔2021〕6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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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柳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柳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各有关医疗卫生机构: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及国家《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令第6号),科学、客观、公平、公正、有序地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决定成立柳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管理工作。成员如下:
主 任:林 卫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主任:覃映雪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胡学林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危寿明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
覃江斌 市职业病防治院院长
刘固国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所长
周丽芳 市疾控中心主任
成 员:卢廷杰 市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科科长
余黎刚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科科长
潘雅莉 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科(综合监督科)科长
黄 翔 市卫生健康委疾控科副科长
伍传仁 市医药学会科技发展中心主任
潘 榕 市疾控中心副主任
侯 玲 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副书记
易加朝 市职业病防治院副院长
市职业病诊断鉴定办公室设在柳州市医药学会科技发展中心,委托其承担全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具体职责为:
(一)受理当事人申请;
(二)组织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委托抽取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
(三)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议,负责会议记录、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文书的收发及其他事务性工作;
(四)建立并管理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
(五)报告职业病诊断鉴定相关信息;
(六)承担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委托的有关职业病诊断鉴定的工作。
办公地址: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东三巷2号1楼、2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周六、周日除外)
办公电话:0772—2823549
附件:柳州市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11月30日
附件
柳州市申请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流程
1.当事人向鉴定办提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并提交职业病诊断申请书及其配套资料,包括: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及其诊断依据的有关资料(①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②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③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④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2.当事人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如实向鉴定办提交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各种有效资料(鉴定办认为有必要,可以组织对当事人工作场所现场调查,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补充做的进一步医学检查,且须在三十日内提交现场调查或医学检查资料);
3.经鉴定办审核当事人所提交的鉴定资料均符合要求,才可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资料提交申请受理通知书;
4.缴纳鉴定费;
5.鉴定办出具受理通知书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当事人或接受当事人委托从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成员中抽取鉴定专家,并组织召开职业病诊断鉴定会,进行职业病诊断首次鉴定;
6.出具柳州市《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根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制,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诊断鉴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鉴定组织所在地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申请再鉴定,省级鉴定为最终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