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医疗机构血液调配制度(试行)》 实施后评估报告
根据柳州市政府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工作的要求,对《柳州市医疗机构血液调配制度(试行)》(柳卫规〔2019〕1号)实施情况开展了全面评估,现将评估情况报告如下。
一、评估对象
本次实施后评估的对象为柳州市规范性文件《柳州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柳州市医疗机构血液调配制度(试行)>的通知》(以下简称《制度》)(〔2019〕1号),该《制度》2019年1月28日公布,自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
二、评估目的
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要求,从基本情况、取得成效和存在问题三大方面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总结分析实施后取得的成效,发现存在问题和不足,分析是否实现了出台目的,是否需要修订或者废止。
三、实施情况
(一)基本情况
《制度》于2019年1月28日起施行,现开展实施后评估效果。市卫生健康委系该《制度》的起草部门和实施主体,因此由我委负责实施后评估。市卫生健康委认真对照评估内容和要求,深入调研,征询各县(区)卫生健康局、市各用血医疗机构、广西血液中心、市卫生监督所等医疗卫生单位意见,综合分析评估《制度》实施情况。
(二)取得成效
1.有效规范柳州市医疗机构间血液调配行为,落实血液管理相关政策要求。通过明确调配原则、流程及责任,优化血液资源配置,杜绝血液过期报废等浪费现象,提高有限血液资源利用率。
2.紧急用血场景下的调配效率显著提升,保障危急重症患者用血需求;血液调配溯源机制完善,实现全程可追溯,保障用血安全;强化监督管理,推动各医疗机构严格落实制度,全市血液供应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有效防范血液资源浪费相关问题。
(三)存在问题
部分医疗机构对调配流程执行不够规范,存在备案不及时、交接记录填写不完整的情况;部分医疗机构与广西血液中心的沟通衔接不够顺畅,紧急调配响应效率有待提升。
四、评估结论和建议
综合评估认为,《制度》主要内容已被《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9年2月28日修订)、《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加强和规范全区血液调剂管理工作的通知》(桂卫医急发〔2024〕9号)及本辖区血液管理工作规程、血液调配应急预案等制度体系所涵盖,同时,相关单位内部已建立健全血液调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日常工作已在上述制度框架下有序运行,该文件已无继续实施之必要,现予以废止。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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