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254/2024-0291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成文日期:
- 2024年01月30日
- 标 题:
-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柳州市第二批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卫医〔2024〕2号
- 发布日期:
- 2024年01月30日
- 文件下载: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柳州市第二批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4-01-30 17:00  
为提高医疗资源利用率,推动我市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互认工作,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检查检验结果互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卫医发〔2022〕6号)要求,经医疗机构申报、专家评审、公示等环节,现认定34家医疗机构的458个项目为柳州市第二批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名单详见附件),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医疗机构取得互认资格后,在本单位具备互认的影像检查结果报告上统一注明互认标识“柳州HR”。进一步加强医学影像检查的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规范开展室内质量控制,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内将本机构上一季度室内质量控制情况报送至市放射诊断质控中心。按照有关规定参加质控组织开展的质量评价,已标注互认标识的检查项目参加相应质量评价的频次不得少于半年一次。
二、各医疗机构要及时将本机构医学影像检查结果上传至“柳州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建立健全本机构内的互认工作管理制度,加强人员培训,规范工作流程,为有关医务人员开展互认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及保障措施。医务人员要结合临床实际,在不影响疾病诊疗的前提下,对具备互认资格的检查结果予以互认。
三、市放射诊断质控中心要加强我市医疗机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的质量控制,定期以“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组织抽查工作。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及时将质控不达标的检查项目或医疗机构清退出互认范围。充分利用“柳州市人口健康信息”平台,推动实现不同级别、类别医疗机构间医学检查结果互认及监督工作。
四、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建立县级放射诊断质控中心,加强医学影像项目的质量控制,督促辖区二级医疗机构积极开展医学影像检查项目资格互认申报工作。
联系人及电话:陆梦雪,2825464
附件:柳州市第二批具备互认资格的医学影像检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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