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254/2023-03846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3年01月28日
- 标 题:
- (已失效)【文字解读+图读+音视频】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卫规〔2023〕1号
- 发布日期:
- 2023年01月28日
- 文件下载:
(已失效)【文字解读+图读+音视频】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评选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属各医疗卫生单位:
为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医疗卫生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医疗专家对口帮扶和以师带徒作用,根据《中共柳州市委员会柳州市人民政府印发<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柳发〔2022〕7号)精神,我委研究制定了《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评选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28日
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
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快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市”战略,充分调动医疗卫生人才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医疗专家对口帮扶和以师带徒作用。根据市委、市政府印发的《柳州市进一步加强新时代人才集聚更大力度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柳发〔2022〕7号)要求,进一步完善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评选、监督和管理工作,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以下简称“医疗专家”)评选,旨在培养造就一批医德高尚、理论扎实、业务过硬、群众公认的德技双馨的市级医疗专家,提升我市医疗卫生人才综合素质,促进我市卫生健康事业整体发展,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
第三条 医疗专家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名额不超过15名,已获得“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名医)”称号的,原则上不再次参与评选,具体评选方案另行制定。
第二章 评选范围
第四条 在柳州市辖区内医疗机构中从事一线临床医疗、预防保健、科研、教学等工作的在岗注册执业医师。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2年的不列入推荐选拔范围。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不列入推荐选拔范围。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五条 参评条件。医疗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爱岗敬业,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以及良好的职业道德。忠诚党的卫生健康事业,拥有服务人民健康的高尚情操,模范履行医生职责。
(二)愿意承担中青年医生骨干的培养工作,具有本学科(专业)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在岗注册执业医师。
(三)能熟练解决复杂疑难的疾病诊治问题,对临床技术和诊疗方法有重要创新,成功诊治疑难、危重病并填补市级临床技术空白的,在群众中享有良好口碑;在较大范围或多次有效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较大的。
(四)在学术方面有较深造诣,深入了解本专业国内外现状及发展趋势,不断吸取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并用于医疗实践,在医学论文发表、医学科研课题等方面具有一定水平和能力。
(五)学术影响力(以下具备至少1项)
1.市级以上重点学科或者重点专科的学科带头人;
2.担任省级相关学会常委或市级相关学会副主任委员以上职务。
第六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申报评选:
(一)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人员;
(二)因医德医风问题受投诉较多的人员;
(三)近3年发生医疗事故的人员;
(四)其他不适合申报的情形。
第四章 评选方法与程序
第七条 以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竞争择优,注重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为评选原则,不断总结经验,做好新老交替,使人才队伍结构趋于合理,不断优化,进一步选好、用好和留住医疗卫生人才,发挥人才的引领带动作用。
第八条 申报推荐。个人申报、所在单位推荐并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推荐对象基本情况和主要事迹。各推荐单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公示结束后按管理权限向市卫生健康委提出申请。各县区医疗卫生单位报所在县区卫健局同意后,报市卫生健康委。申报人员填写《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申报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此外,实行“青年人才举荐制”,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人才工程入选者可通过个人推荐的方式举荐1—2名青年人才(45周岁及以下)直接参与评选。
第九条 专家评审。市卫生健康委成立柳州市医疗专家评选小组,组织评审专家组对推荐的候选人进行评审,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请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议后报市委、市政府审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条 授予称号。根据公示情况报请市委、市政府下文,确定为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并授予相应称号。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一条 对评定为柳州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医疗专家的,管理期内每人每年给予特殊津贴2万元,其中,应将50%的特殊津贴用于个人科研、学术等方面;对其领办设立的工作室给予一次性最高2万元的工作经费支持。所需经费由市财政承担,市卫生健康委根据医疗专家及其工作室的考核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经费并拨付给医疗专家所在单位。资金下达前,由医疗专家所在单位与税务部门明确津贴含税金额后,再下达并拨付资金。工作室一次性最高2万元的工作经费由医疗专家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监督。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和医疗专家所在单位要给予相应政策和资金扶持,支持医疗专家开展各项医疗卫生工作,为医疗专家提供医学科研条件,鼓励参加各类进修和学术交流,并提供经费支持。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三条 入选的医疗专家应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开展“传帮带”活动,积极深入开展科研和人才培养工作。每人需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一个医疗专家工作室,履行医疗专家工作室领衔人职责和义务,开展学术继承、特色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学术交流、医学科研等相关工作,以良好的形象正面宣传我市医疗卫生建设工作,展现柳州市医疗专家良好精神风貌。
第十四条 柳州市医疗专家由市卫生健康委和人才所在单位共同管理,每一批次管理期限为两年。
第十五条 对柳州市医疗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制度,每年年底由医疗专家所在工作单位对管理期内的医疗专家进行一次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表现和业绩成果两个部分。德能勤表现主要包括政治表现、职业道德、廉洁自律和履职情况;业绩成果主要包括医疗专家工作室项目开展情况,承担项目、科研成果、学术影响、团队建设等方面取得的成绩。考核情况在每年12月30日前报市卫生健康委,考核结果作为享受下一年度待遇的依据。对年度考核不合格、不履行职责、不承担义务的,将按照有关程序终止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取消其“医疗专家”荣誉称号,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对触犯法律法规、违法违纪等问题的,视情况追回已经发放的津贴。
第十六条 医疗专家在管理期内调离本市或调离卫生系统岗位的,终止发放政府特殊津贴和工作经费。
第十七条 各有关部门应为柳州市医疗专家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辐射作用提供便利平台,多形式、多渠道发挥他们的智囊咨询作用。所在单位要履行好管理、监督、培养的责任,关心人才的政治进步,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保护他们的积极性、创造性和正当权益;对综合素质好、医技水平突出的医疗专家予以通报表扬,对压制、刁难、打击人才的有关人员应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柳州市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柳州市享受特殊津贴名医评选实施细则》(柳卫规〔2019〕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