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职业病防治宣传系列报道】工伤保险参保扩面,保障劳动者权益(五)
来源:
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伤保险科  |
发布日期:
2024-04-29 18:00  
| 作者:
何吴娜
近年来,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坚持以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与合法权益为工作目标,全力推进工伤保险参保扩面工作,切实强化工伤保险对职业病患病职工的兜底保障作用。目前,柳州市工伤保险参保人数约63.94万人,非煤矿山、建材、冶金等尘肺病重点行业从业人员已实现工伤保险参保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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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是职业伤害的一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定义为: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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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用人单位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规定,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不申请的,职工本人或其近亲属可以在被诊断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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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被诊断为职业病后,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可按规定享受治疗职业病的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待遇、安装配置辅助器具费用以及伤残待遇等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伤保险基金将依规为职业病患者支付有关待遇。
如用人单位未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拖欠工伤保险费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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