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防治宣传系列报道之三 | 明确自身权利 加强职业病防护

来源: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1-01-20 08:39   

上一期“职业病防治专栏”中明确了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的主要责任,那么劳动者作为自己健康的“第一责任人”,都拥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呢?今天我们继续介绍。



《职业病防治法》第39条明确,劳动者拥有受教育、培训权,职业健康权,职业病危害知情权,获得劳动保护权,检举、控告权,拒绝作业权,参与民主管理权七大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其中受教育、培训权是指上岗前和在岗期间, 劳动者有权得到职业卫生培训,掌握职业病防治知识,更好地保护自身安全。

职业健康权指劳动者有权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职业病危害知情权是指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等。获得劳动保护权意味着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检举、控告权是指当劳动者发现作业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职业病危害因素超标、职业病防护设施损坏等情况时,有权检举和控告用人单位。

拒绝作业权指劳动者拥有拒绝在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等条件下从事职业危害作业的权力。同时,劳动者有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劳动者行使以上所有权利。因劳动者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其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