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

来源: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4-01-23 16:00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机关工作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公开,是指委机关各科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遵“应公开尽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协调政府信息公开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委办公室,负责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办公室的具体职责是:具体承办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协调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内容的沟通、确认工作;负责委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承办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工作。

委机关各科室依据本制度,负责本单位职责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并指定专人作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联络员,负责本科室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二章  政府信息公开范围


第五条  委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政府信息。

(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政府信息。

(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下列政府息应当主动向管理和服务对象以及社会公众公开:

(一)委机关机构设置、职责范围、联系方式及领导分工等情况;与群众办事密切相关的组织机构名录及基本联系方式(地址、电话、传真、电子邮箱等),卫生监督机构、投诉箱等投诉举报渠道。

(二)国家和自治区制定的卫生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卫生健康行业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卫生事业发展的相关统计信息。

(三)卫生事业财政预算、决算报告

    (四)医疗服务管理。特殊医疗技术管理;重大医疗事故处理情况;医疗机构和服务质量考评等。

    (五)公共卫生监督。生活饮用水、消毒产品、公共场所、职业卫生、放射防护等国家卫生监督抽检结果;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监督检查结果等。

(六)重点卫生科研项目的有关情况;卫生科普相关材料与信息;卫生技术人员培训的各项信息。

(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八)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卫生部门各类奖项的设立、评审标准、评审程序、初审结果及评定结果;各类考试、办证事项、流程、时限、结果等。

(九)各类卫生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公告、结果等。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七条  除本制度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我委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八条下列信息未经批准,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扩大知晓范围,更不得向社会公众公开:

(一)确定为国家秘密和涉及国家安全的信息。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四)公开后可能引起公众恐慌的信息。

(五)机关内部讨论研究或者进行审议的信息。

(六)基建、药品、高额医用耗材和设备招标采购的标书、评标人员名单和开标前的标底信息、宣布评标结果前的评标信息。

(七)职称等评定专家组专家名单、医师资格考试和实践技能考试考官名单、科研课题评审专家名单、医疗事故鉴定专家名单。

(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公开方式和程序

第九条政府信息公开应根据所需公开信息的内容和特点,采用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利用柳州市卫生健康委门户网站公开,在委门户网站设立政府信息公开栏。

(二)利用委办公自动化系统公开。开通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直属医疗卫生单位与委机关办公自动化系统联系通道,向各级医疗卫生单位公开政策性文件、各类请示事项办理状态。

(三)利用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公开。建立新闻发布制度,及时与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通报相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政府信息。

(四)委机关及直属医疗卫生单位通过设立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公开政府信息。

(五)利用其他便于公众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第十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其内容发生变化的,政务信息发布科室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更新。

第十一条依申请公开的信息可以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经分管委领导同意后,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信息,按情况对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不属于我委公开或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信息公开部门的,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信息公开的时间要与公开的内容相适应,制度性、政策性的内容可长期公开,经常性工作定期公开,阶段性工作逐段公开,动态性内容及时公开,临时性工作随时公开。对于卫生健康系统组织的各类考试要在结果出来5个工作日内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委机关各科室根据本制度,确定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报经分管委领导批准后公布。

公文类政府信息公开事项,按照公文流转程序进行审核、发布。其他类别政府信息公开事项,由职能科室负责起草并提出信息公开意见,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核、分管委领导签批。

第十四条  确定为应公开的委政府信息,应将相应的政府信息在委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载体向公众公开。并视情况通过新闻发布会、新闻通气会、公告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途径向公众发布。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十五条委机关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制。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处室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公开工作。委机关全体工作人员是本岗位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十六条委办公室和宣教科负责对委机关各科室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委办公室负责编制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在本单位网站进行发布。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本单位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各科室在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本制度规定的,由监察室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而贻误工作,特别是对外发布未经核实和批准的所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或者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擅自对外发布相关信息的直接责任者,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予以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以及广大公众的监督,对信息公开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整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委机关政府信息公开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大力推进机关内部财务收支和经费使用以及资产管理、机关干部年度考核等重要事项的内部公开工作,采取召开机关大会、干部述职、公示、通报、办公自动化系统上发布等多种形式在机关内公开,进一步完善政务运行公开工作,保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的开展。

第二十二条完善医疗服务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推进医疗服务信息(包括院务公开)公开;完善卫生监督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推进卫生行政许可、卫生监督执法信息公开。通过重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促进卫生行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全面开展。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委机关。经法律授权管理公共卫生职能的组织机构以及直属医疗卫生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