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4502000076035254/2021-136434
- 效力状态:
- 发文单位:
-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成文日期:
- 2021年06月29日
- 标 题:
-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领域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 发文字号:
- 柳卫医〔2021〕14号
- 发布日期:
- 2021年0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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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领域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领域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各医疗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柳州市纪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抓好中央第二巡视组巡视广西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深化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领域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柳州市医疗领域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6月29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柳州市医疗领域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
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以及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自治区纪委十一届七次全会、柳州市纪委十二届十次全会精神,认真抓好中央第二巡视组巡视广西反馈意见整改落实,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深入推动“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持续深化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根据《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医疗领域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成立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为切实加强开展医疗领域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专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经研究,成立柳州市卫生健康委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组 长:林 卫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党组书记、主任
副组长:赵 海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肖 波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市中医药管理局局长
廖少敏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市纪委派驻市卫生健康委纪检组长
覃映雪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胡学林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副主任
刘国兵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市老龄办主任
危寿明 市卫生健康委党组成员
成 员:代文娟 市卫生健康委办公室主任、机关党委副书记
余黎刚 市卫生健康委医政医管科科长
罗琳玲 市卫生健康委中医药管理科科长
李文胜 市卫生健康委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机关纪委书记
黄晓毅 市卫生健康委人事科科长
汤菲菲 市卫生健康委财务科副科长
潘雅莉 市卫生健康委法规科(综合监督科)科长
黄 翔 市卫生健康委疾病预防控制科副科长
付佳颖 市卫生健康委基层卫生健康科科长
孙晶晶 市卫生健康委妇幼健康科科长
姚建光 市卫生健康委宣传科技教育科科长
廖夏莉 市卫生健康委体制改革科干部
办公室主任由肖波同志担任,副主任由余黎刚、罗琳玲、李文胜同志担任。
二、整治重点
(一)伪造、变造、虚构医疗服务结算,伪造患者信息结算,挂名住院,伪造、变造财务凭证与进销存票据结算等问题。
(二)诊疗常规不落实、串换项目(药品)、不合理检查检验等问题。
(三)收取医药耗材企业回扣,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利用执业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取回扣,接受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经销人员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回扣的行为。
(四)医德医风不正,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在医疗服务中索取或收受患者及其家属赠送的“红包”礼金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
三、工作措施
(一)领导动员部署。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在党组会专题研究部署专项整治工作。要结合本辖区实际,采取适当形式对专项治理进行专题部署,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分工,细化工作措施。各医疗卫生机构党委要履行管党治党主体责任,“一把手”、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第一责任人责任、“一岗双责”责任,推进落实专项治理工作,要在医院党委会专题传达学习,研究本单位贯彻落实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二)印发整治公告。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在本辖区印发关于深入整治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公布整治内容和监督电话,设置举报信箱,形成高压震慑,强化政策感召,营造严的氛围,为群众提供监督举报和反映问题途经。
(三)开展自查自纠。医疗机构要召开全院职工大会,传达学习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要求。要在医院显著位置张贴由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印发的专项整治工作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要认真落实“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积极开展“三谈一访”(提醒谈话、专题约谈、委托谈话、廉政家访)活动,鼓励和引导违纪违规违法党员干部和医务人员主动交待问题。
(四)全面开展排查整治。市县两级加强对专项整治工作的统一调度和监督指导,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自查自纠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交叉检查、飞行检查、突击检查等多种方式深入排查线索,每个季度组织一次排查。对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线索,形成问题清单,对经查实存在相关问题的医疗机构进行约谈通报,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医疗机构要追究相关领导的责任。各医疗机构对经查实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医务人员,根据情节对其给予通报批评、扣发绩效工资、取消评先评优、取消职称评聘资格等处理。
(五)拓宽线索渠道。进一步畅通来信、来访、网络、电话等信访举报渠道,利用上级交办、部门协作、下级报送、巡视巡察移交、纪律审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广泛收集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线索,建立问题线索台账,严格实行销号管理。
(六)开展以案促改。要针对发生和查处的典型案件编印警示教育材料,进行案件通报,开展专题民主生活会以及警示教育大会。要高度重视纪检监察机关下发的纪律检查建议书、监察建议书,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努力做到查办一个案件、剖析一类问题、堵塞一处漏洞、教育一批干部。
(七)加强系统治理。各医疗机构要对药品、设备、耗材等供应商(经销商)进行梳理,对各供应商(经销商)进行约谈,签订廉洁供药、不提供“回扣”承诺书。对在本单位行贿和送“回扣”的供应商(经销商)建立负面名单,取消其供货资格。要聚焦行政审批、设备采购、药品和耗材采购、结余药品管理、项目许可、接受捐赠等重点领域、重点部位和重点环节,严格管权、管人、管事、管钱、管物的各项监管措施,从源头上治理不正之风和预防腐败行为。
(八)强化医德医风教育。认真组织开展党史学习教育,将党史学习教育与业务工作深度融合,同解决实际问题结合起来,把学习成效转化为工作动力和成效。要大力开展爱岗敬业和廉洁自律的职业精神教育,制定年度行风教育培训计划,增强医务人员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的能力。进一步加强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知识培训,强化临床医务人员医保管理意识和守法意识,进一步规范使用医保基金的行为。
四、工作步骤
专项整治行动时间为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分3个阶段实施。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1年6-8月)。
全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按照本方案要求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的问题进行全面认真整改。
(二)集中整治阶段(2021年8月-11月)。我委将结合专项整治工作进展、群众投诉举报线索等情况,适时组建监督检查组赴各地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整治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并对本地部分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对辖区内医院(含中医院和妇幼保健院)排查整治实现全覆盖,其他类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门诊部、诊所)覆盖50%以上。
(三)总结阶段(2021年11-12月)。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对本辖区内专项整治工作情况进行总结,于2021年12月5日前,将本辖区工作总结及量表报送我委医政医管科,我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对部分县区和单位进行抽查评估,对于工作落实不力、行动效果不佳或者发生反弹的及时纠偏,督促整改并严肃问责。
五、工作要求
(一)强化政治担当,抓好责任落实。
加强对群众反映强烈问题的集中整治,是党中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自治区党委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人民健康既是民生问题,也是社会政治问题,看病就医始终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腐败和作风问题是对事业的最大伤害,医疗机构决不是藏污纳垢的法外之地,严惩害群之马是党心民心所向,是保持卫生健康事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必然要求,也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强化政治担当,狠抓工作落实。要主动作为,加强领导,立即安排部署落实,要全面排查、精准核查,建立问题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和整治任务台账。要层层落实责任,建立问责机制,对存在不认真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主管部门和工作人员依法严格问责。
(二)压实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压实医疗机构主体责任。各级医疗机构要成立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明确牵头负责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建立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要对照专项整治工作内容,制定本单位自查自纠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排查本单位违规使用医保基金、医务人员利用职业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违纪违规违法问题。要抓好整改落实工作,做到立行立改、全面彻底整改。
(三)完善监管制度,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监管制度,找准关键点和切入点,加强日常监管、监督。要针对整治发现的共性问题,反复出现、普遍发生的问题,从制度机制上剖析原因、提出对策,促进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建立部门之间沟通协调、联合检查、信息共享、多部门联合惩戒等工作机制,形成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协同联动、齐抓共管的大监督工作格局。
(四)做好工作台账,按时上报总结。各县(区)卫生健康局要积极做好本次整治工作的台账资料,及时汇总工作开展情况,认真做好总结评估,从6月起,各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和委管各医疗机构于每月15日前将工作动态、工作情况统计表、典型案例以及其他相关资料,报送柳州市卫生健康委。12月5日前报送专项整治工作总结。
联系人及电话:黄智涛 余黎刚,2825464、2823113。
电子邮箱:lzwsjyzk@126.com。
附件:深入整治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情况统计表
附件
卫生健康系统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情况统计表(一)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序号 | 单位 | 自查自纠(个) | 第一种形态运用(人) | 检查、监察建议 | 以案促改 | 解决群众实际问题(个) | ||||||
发现问题 | 完成整改问题 | 诫勉谈话 | 通报批评 | 其他 | 收到检查监察建议书 | 执行完成回复数 | 召开民主(组织)生活会(次) | 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次) | 建立完善制度(个)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
1 | 合计 | |||||||||||
2 | XXX |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填报说明:
1.“自查自纠”包括本单位自己发现的问题和上级部门检查发现的问题。2.“第一种形态运用”指职能部门党委(党组)、机关纪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在干部队伍中常态化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式批评教育帮助活动;第一种形态包括: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3.“通报批评”只统计本级印发的通报,不包括上级转发的通报文件。4.“警示教育活动”统计本单位和下属二次机构利用有关反面教材对干部开展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相关活动,包括警示教育大会、案例通报学习、参观廉政教育基地、组织旁听审判活动等。5.本表由相关职能部门填写,逐月累计,数据统计至县级,上级统计数应包含下级统计数据。
卫生健康系统开展群众身边腐败和作风问题治理情况统计表(二)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项目 | 统筹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数(家) | 检查定点医疗机构数(家) | 处理违法违规机构数量(家) | 清退违规医保基金 | 处理人员情况 | 备注 | ||||||||||||||
小计 | 约谈 | 通报批评 | 限期整改 | 移交线索(条) | 追回资金 | 行政罚款 | 其他 | 小计 | 主动清 退基金 (万元) | 追回 基金 (万元) | 行政 罚款 (万元) | 暂停执业(人) | 吊销执业证书(人) | 移送司法机关(人)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
总计 | ||||||||||||||||||||
医保定点医疗机构 | 合计 | |||||||||||||||||||
小计 | ||||||||||||||||||||
公立医院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及以下 | ||||||||||||||||||||
小计 | ||||||||||||||||||||
民营医院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及以下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注:1.“填报单位”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统筹区内定点医药机构家数指与医保经办机构签订医保服务协议的医药机构家数。
3.本表报2021年1月-12月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累计数据。
2021年深入整治医疗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工作情况统计表(三)
填报单位: 填报时间:2021年 月 日
项目 | 警示教 育活动 (次) | 培训班 | 编制警示 教育案例 (个) | 核查 线索 (条) | 主动交 待问题 (人) | 约谈供 应商 (家、次) | 查处收受回扣案件 | 查处收受患者家属红包礼金 或其他不正当利益等案件 | 备注 | |||||||
(次) | (人) | (起) | (人) | 涉案 金额 (万元) | (起) | (人) | 涉案金额 (万元) |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
医疗机构 | 合计 | |||||||||||||||
小计 | ||||||||||||||||
公立医院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及以下 | ||||||||||||||||
小计 | ||||||||||||||||
民营医院 | 三级 | |||||||||||||||
二级 | ||||||||||||||||
一级及以下 |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方式:
注:1.“填报单位”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
2.本表报2021年1月-12月专项整治工作期间的累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