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254/2022-14678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4月13日
标  题: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卫家庭〔2022〕2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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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2-04-13 23:55    |  作者: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柳州市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精神,充分调动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积极性,加强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促进我市托育服务高质量发展,我委研究制定了《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经我委第五次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4月13日

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实施方案

(试行)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桂政办发〔2019〕10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67号)精神,激发社会力量参与托育服务积极性,加强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标准化建设,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适用对象

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注册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二、评估内容

包含机构资质、机构设置、卫生保健、保育照护、人员管理、安全管理和机构管理共七大项内容,共7项必备条件,必备条件项目有任何一项不符合要求,则视为机构不达标,需进行整改。满分1000分,≥700分为合格,≥800分为优秀,记分点有缺陷酌情扣分。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分办法等详见《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表》。

三、评估流程

(一)托育机构自查:每年6月前,各托育机构根据评估标准进行自查,对自查发现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填写《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自评报告》,并于5月31日前报辖区卫生健康部门。

(二)县(区)检查:每年8月前,各级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卫生计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或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抽选辖区内数量不少于总数20%的托育机构进行检查,填写《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反馈表》,检查发现问题的,督促指导机构限期改正,并于8月31日前将工作落实情况报市卫生健康委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科。

(三)市级抽查:每年12月前,市卫生健康委组织专家对各县区评估工作开展情况及全市托育机构不定期进行抽查,全年检查覆盖全市所有县区。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工作的统筹协调,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积极协调市场监管、消防等部门参与检查。

(二)强化动态管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对本辖区托育机构进行动态管理,强化监督检查,重点治理在设置、管理和服务方面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的托育机构,重点整治无证无照的“黑托”,对托育机构有虐待婴幼儿行为的,应当依法从严惩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注重示范引领。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积极总结推广托育服务先进经验,充分发挥引领作用,对质量评估优秀的托育机构,在政策、项目等方面给予一定倾斜。

附件:1.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表

2.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自评报告

3.柳州市托育机构质量评估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