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254/2022-26129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2年06月23日
标  题: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各卫生健康单位0-3岁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卫家庭〔2022〕4号
发布日期:
2022年0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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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各卫生健康单位0-3岁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明确各卫生健康单位0-3岁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来源: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发布日期: 2022-06-23 15:15    |  作者: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各县(区)卫康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妇幼保健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2年版)、《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201076号令)、《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卫妇社发〔201235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自治区卫生健康委等10部门关于印发《广西托育机构设置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桂卫规〔20204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加强我市03岁托育机构的指导、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推进托育机构规范化管理,现将各卫生健康单位具体工作职责明确如下:

、适用对象

经机构编制部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或注册登记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服务的托育机构。

部门职责

(一)妇幼保健机构

1.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制订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2.对托育机构进行招生前卫生评价工作,并出具卫生评价报告。

3.定期对辖区内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不定期地检查指导。内容包括一日生活安排、儿童膳食、体格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伤害预防、心理行为保健、健康教育、卫生保健资料管理等工作。

4.定期组织召开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例会。收集信息,掌握辖区内托育机构卫生保健情况,为主管部门决策提供相关依据。

5.对辖区内托育机构每年进行1次卫生保健工作综合评估,并将结果上报辖区卫生健康部门。

6.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上托育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业务培训或现场观摩活动。

7.对辖区内承担托育机构儿童和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相关专业技术的指导和培训。

8.协助市场监管、卫生监督和疾控等部门,开展食品安全、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宣传教育等工作。

(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1.设置电话专线,负责接受疾病防疫电话咨询和报告,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宣传内容,定期为辖区内托育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的咨询服务和指导。

2.指导辖区托育机构做好传染病监测和报告工作,负责聚集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处置工作。

3.各县区疾控中心负责对辖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相关疾控人员、托育机构负责人及保健人员进行疾病预防控制、卫生消毒等业务培训和指导。

4.参与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各托育机构的集中检查和指导,协助参与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三)卫生计生监督所

1.依法对辖区内各托育机构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内容包括托育机构的设置标准、管理规范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常态化疫情防控等,对托育机构违反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2年版)第四十一条规定,按照有关程序予以处理。

2.对非法开展婴幼儿照护(托育)服务的机构,牵头整合区域内执法力量,联合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

3.参与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对各托育机构的集中检查和指导,协助参与托育机构卫生评价工作。

(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1.设立电话专线,指派专人负责,做好辖区内各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养育等方面业务咨询、指导、管理和处置。

2.通过广西健康信息平台、预防接种系统以及日常医疗卫生服务等多种途径掌握辖区的适龄儿童数,加强与托育机构的联系,指导托育机构保健医生开展婴幼儿健康管理,为园内每一个婴幼儿建立健康档案。

3.承担辖区内托育机构预防接种托育机构儿童健康体检服务。

4.配合辖区卫生健康部门,开展科学育儿知识讲座等卫生健康、疾病预防控制知识宣传和指导。

5.参与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组织的托育机构集中检查和指导。

6.配合上级部门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文件的传达。

、监督检查内容

主要包括托育机构设置管理、卫生保健、生活饮用水、疫情防控等内容,具体监督检查内容详见附件。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加强对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各县区、新区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明确负责托育机构监督管理工作的责任科室,指定专人负责,加强与辖区卫生健康部门的沟通联系,确保工作落实。

(二)做好信息共享。各县区、新区卫生健康部门要做好辖区托育机构信息共享工作,及时将新开办的托育机构推送给辖区妇幼保健、卫生监督、疾病预防控制部门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确保辖区托育机构日常监督检查全覆盖。

(三)严格检查要求。坚持一把尺子量到底的原则,严格按照标准开展监督检查。市妇幼保健院、卫生计生监督所、疾控中心对各县区妇幼保健院、卫生监督所、疾控中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业务指导和督导工作,确保监督检查标准、要求一致

)抓好问题整改。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由各县卫生健康部门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期整改,并适时组织回头看,确保问题清零。

附件:1.柳州市托育机构卫生保健监督检查表

2.柳州市托育机构日常监督检查表

3.柳州市托育机构生活饮用水监督检查表

4.柳州市托育机构疫情防控专项监督检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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