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114502000076035254/2021-146553
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成文日期:
2021年09月15日
标  题:
(已失效)柳卫规〔2021〕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文字号:
柳卫规〔2021〕1号
发布日期:
2021年0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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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失效)柳卫规〔2021〕1号关于印发《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1-09-16 08:30   

各县(区)卫生健康局,柳东新区、阳和工业新区(北部生态新区)社会事务局,市卫生计生监督所,委机关各科室: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确保依法、合理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委制定了《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并经我委第十八次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9月15日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水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实施,确保依法行使行政权力,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我市卫生健康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柳州市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二条 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是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种类和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违法事实、证据等因素,依法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给予何种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原则和目的,对行为幅度、方式、时限的选择和事实性质、情节轻重的认定作出规范安排。

(二)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所适用的法律依据、行为方式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同,做到公平、公正,一视同仁。

(三)合理性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行使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四)比例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兼顾行政目标的实现和相对人的权益的保护,行政目标的实现可能对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应将这种不利影响限制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和限度之内。

(五)诚信与信赖保护原则。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护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正当合理的信赖。

第四条 行使卫生健康行政处罚,除适用当场行政处罚程序的处罚外,根据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分为从轻、一般、从重3个裁量阶次。法律、法规、规章已经对违法情节、处罚种类、裁量幅度作了具体规定的,裁量标准从其规定。

(一)罚款为一定金额的倍数的,应当在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之间的幅度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30%以下,不低于最低倍数;一般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30%至70%;从重占最低倍数与最高倍数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倍数。

(二)罚款为一定幅度数额的,应当在最低额数额与最高数额之间的幅度划分三个阶次。从轻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30%以下,不低于最低数额;一般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30%至70%;从重占最低数额与最高数额幅度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

(三)罚款只规定最高罚款数额没有规定最低罚款数额的,从轻占最高数额的30%以下;一般占最高数额的30%至70%;从重占最高数额的70%以上,不高于最高数额。

第五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的,应当优先适用效力高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属于特别法规定的法律规范;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生效时间在后的法律规范,不得自由选择法律规范进行轻或重的处罚。

同一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于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同(相当)的同类案件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及处罚幅度应当相同(相当)。

对同一违法案件的多个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不同情节及其在违法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分别确定相应的处罚种类和幅度。

第六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要依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后果,判断选择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依法应当首先责令改正,必须确定合理的整改期限,逾期不改方能实施行政处罚。

依法应当没收财物、违法所得,再作其他处罚的,应当没收再作其他处罚,不得直接选择适用其他处罚。

依法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对规定应当并处的,必须并处,不得选择适用。

第七条 实施卫生健康行政处罚,不得出现下列情形:

(一)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不予处罚的,仍实施处罚;

(二)依法应当对当事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未予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三)在同类案件中,不同当事人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但所受处罚明显不同;

(四)采取引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方式,致使当事人违法并对其实施处罚;

(五)发现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而不予制止或者责令改正;

(六)对当事人实施处罚后,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期限到达后,7个工作日内未进行复查。

第八条 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九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

(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法定罚的限度内,因法定情形存在,给予违法行为人较低的行政处罚;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规定,对于应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人,因法定情形存在而在法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之外低一个处罚档次给予的处罚。从轻处罚的,罚款数额应选择低档幅度。

第十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三)妨碍卫生健康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暴力抗法等尚未构成犯罪的;

(四)伪造证据,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五)经责令停止、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共同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七)在发生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时实施违法行为的;

(八)违法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社会影响的;

(九)其他依法应当给予从重处罚的。

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的处罚方式和幅度内,对违法行为人在数种处罚方式中适用较严厉的处罚方式,或者在某一处罚方式允许的幅度内适用接近于上限或上限的处罚。从重处罚的,罚款数额应选择高档幅度。

第十一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对建议的处罚决定或者处理方式作必要说明,并书面记录,存入卷宗。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还应当在卷宗中说明理由。

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由案件承办机构进行内部审核后向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上报不予行政处罚意见,经委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后,报委分管领导审批。

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违法行为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必须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十二条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行政处罚进行变更的,应当经相应的法制机构审核后,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批。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三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案件法制审查制度,对案件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涉及重大或者复杂的行政处罚裁量,应当进行集体研究,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机关的处罚依据、处罚权限、裁量基准、处罚程序和处罚结果等。

第十五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行政处罚案件立卷归档及案卷定期评查制度。并建立健全卫生行政执法举报投诉受理处理制度。

第十六条 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法规科负责监督柳州市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通过考核、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等形式对各县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七条 卫生健康行政执法人员落实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工作情况,应纳入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评议的范围。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

(一)行政处罚种类应当并处的未并处;

(二)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合理整改期限而未确定的或确定的整改期限明显不合理的;

(三)处罚的幅度超越规定的自由裁量权限的。

第十八条 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构成执法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人员的过错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暂扣或者取消其行政执法资格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判决变更、撤销的;

(二)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变更、撤销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上级部门监督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引起当事人投诉,投诉情况查证属实,且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徇私舞弊、假公济私、滥用自由裁量权的。

第十九条 本规则及《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中所称“以上”“以下”不包含本数(法律法规中的表述不在此列)。

第二十条 行政自由裁量权行使时的具体基准、条件、方式等,按照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裁量权基准执行。本制度未列入的其他行政权力,应当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实施期限5年。


附表:柳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量化标准